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❷ 政务服务目录编制是什么意思啊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是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以政务服务事项为主线,以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为目的,全面梳理形成一套全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旨在以国家和稿政务服务平台为“数纽”,推拍大动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多源汇聚、深度融合和有序共享。攀枝花市水利局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响应上级安排,全力推进涉水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上下协同高质量完成涉水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阶段任唤贺孝务。
❸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机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重大事项,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第六条省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协助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体系,具体负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应用培训、运行维护、日常监测,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范,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总体安排,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更新和维护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提供共享信息。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统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本级和下级机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本级共享平台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上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九条机关单位不得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各类交换共享设施应当实现与共享平台的对接,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除涉密项目以外,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设置共享平台前置交换系统,明确人员管理,实现与共享平台之间的有效联通,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的同步更新。第十一条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指导机关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政务信息来源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省级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上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机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事项,需要变更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应当将更新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并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不具备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非因法定事由,机关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因政务信息资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产生争议的,由保密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三条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与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共享内容。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应当报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共享内容实施授权,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向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收到申请的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在十五日内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及理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说明的三十日内与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需求单位协调确定有关共享内容。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有关共享事项。
❹ 什么是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有哪些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中与信息采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利用能力,以及信息交流能力有关的一切资源,包括人员、设备、资金、信息及技术。换而言之,政务信息资源并不仅仅指政..府信息而言,其涵义和涉及的范围比信息本身更要广泛得多。相应地,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也包括对人员、设备、资金及技术的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看作是等同于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的组织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从支持政..府职能发展到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政..府的其他重要职能一样重要。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关键标准包括 6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1部分:总体框架”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总体结构、基本功能等内容;“第2部分:技术要求”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的基本技术要求;“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规定了公共资源核心元数据和交换服务资源核心元数据应当遵循的内容标准;“第 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编码;“第5部
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符编码方案;“第 6部分:管理要求”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基本管理要求。
(1) 总体框架
“总体框架”给出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定义了政务信息资源、公共资源、交换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等关键概念,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者、提供者和使用者三个角色及其职责。各级政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的技术开发人员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时,可按照“总体框架”规定的总体结构建立起符合其概念模型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并要实现对目录内容的编目、注册、发布、查询和维护等基本功能。
(2) 技术要求
目录技术要求的核心是目录服务规范,它能够整合分布在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形成完整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为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建立良好的基础。
目录服务规范主要定义由发现和管理两大类接口组成,并为其提供外部接口。其中,发现服务是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查找、浏览、定位功能。发现服务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查找、浏览及定位是通过元数据进行的,提供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元数据级的访问。管理服务提供对目录本身的管理功能,如修改目录信息、增加或删除目录等。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目录服务规范规定了针对公共资源的服务接口规范和交换服务资源的服务接口规范两部分的技术规定。
(3) 元数据
从组成上来说,元数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源的标识、内容、分发、数据质量、数据表现、数据模式、图示表达、限制和维护等信息。
标识是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特性,包括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符、信息资源的摘要信息、创建信息资源目的、信息资源的状态等信息。内容重点描述信息资源的基本数据组成,包括信息资源包含哪些具体的数据。分发着重说明使用者如何获得信息资源的信息,包括数据分发格式信息、分发者信息以及用户获取数据集的途径。数据质量信息包含数据志信息以及数据质量报告等内容,数据志说明的是信息资源的生产依据和过程,数据质量报告给出了按特定的数据生产标准进行评价的结果。数据表现确定了数据的展现方式,包括图形、影像、文字等方式的说明。数据模式信息包含有关数据的物理模式的信息。图示表达则进一步说明了采用图形进行数据表达的具体规则。限制和维护信息既包括信息资源本身也包括元数据的使用以及日常维护方面的信息。
一般来说,元数据的具体组成需要结合具体的领域、部门以及具体的信息资源的情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