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销售煤炭都交什么税
需要交煤炭资源税和煤炭增值税。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
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17%调减为13%。数据显示,2015年年前2个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966.6亿元,同比下降8.3%。面对行业困境,今年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力争今年煤炭产量同比减少5%,上市煤企也在加速业务转型。
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剩余税目为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炼焦煤需缴纳资源税8元/吨,动力煤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一般在2~4元/吨,这大约相当于坑口煤价的1%。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对销售价格的变动缺乏直接影响。
(1)原煤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哪个先交扩展阅读:
目前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正是基于当前煤炭价格变化较大,煤炭价格已经处于相对低位,这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提 供了基础。现行的从量计征标准已不适应煤炭市场的发展,正因为从量计征费用偏低,造成了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必由之路。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优势非常明显。
首先,能真实地反映煤炭价格的波动程度。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不能真实地反映煤炭的价格变动状况,实施从价计征后,资源税征收的多少直接跟现行的煤炭价格相关联,与煤炭市场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B. 《税法一》必考知识点:资源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五章第24讲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
考点1: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资源税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2:资源税的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特别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但非自采的`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重复征收资源税。因此,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相关链接】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在计算抽采煤层气增值税“先征”环节时使用13%的税率。
考点3: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计税
伴生矿——同一矿床内主产品和副产品元素成分混杂——同床同目
伴采矿——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伴采非主产品——同区异目
伴选矿——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同批另类
岩金矿——原矿已交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尾矿再利用——分别核算、堆放,已税尾矿不重征
考点4: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除稀土、钨、钼外)、盐采用定额税率。
【提示】
(1)注意采用比例税率计税的资源项目:
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②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③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提示】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C. 煤矿企业交哪些税谢谢
主要税种如下:
增值税
其中:销项税 17%
进项税 17%,13%(购进木材等适宜13%税率的原材料),7%(运费)
城 建 税:应纳增值税的7%
资 源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维 简 费
安 全 服 务 费
育 林 基 金
排 污 费
水 土 保 护 费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防 洪 保 安 费
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
残 保 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