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森林资源
我国森林资源面积在1991年为128.63万平方千米,森林覆盖率为13.4%,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5%。森林蓄积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每年0.3亿立方米“赤字”,增加到现在的0.39亿立方米盈余,这表明我国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已有良好的势头。
但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仍然高于生产量,森林质量不高,郁闭度偏低,大片的森林继续受到无法控制的退化、任意改作其他用途、农村能源短缺以及森林病虫害的危害。要消灭用材林的“赤字”和森林的破坏或退化,则要采取一致的紧急行动,大力培育森林资源,使公众了解森林的重大影响,并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各种活动。应加紧退耕还林,及其他环保措施。
Ⅱ 什么是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宜林地。森林可以更新,属于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和潜在的“绿色能源”。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主要指标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够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多种食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和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时森林还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哺育着各种飞禽走兽和生长着多种珍贵林木和药材。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贵的“绿色财富”。目前,世界森林面积约有38.6亿公顷。其中针叶林占总面积的1/3,阔叶林占总面积的2/3。现在世界森林面积随着人口增加正日益减少,每年约减少1130万公顷。
森林资源得数量多寡,直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林业生产的条件、森林拥有量情况及森林生产力等。反映森林资源数量的指标主要有:林地、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木材蓄积量,森林生长量等。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生产年鉴》1985年资料,全世界森林面积约为40.9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2.0%,木材蓄积量为3100亿米3。中国森林面积为1.1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12.0%,木材蓄积量为102.6亿米3,人均森林面积为0.12公顷,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8%,人均森林蓄积量为9.1米3,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是一个少林国家。为此,应尽快扩大森林资源,改变林业落后面貌。
Ⅲ 除法律规定外,森林资源属于什么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森林资源原本是什么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Ⅳ 森林资源的定义是什么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狭义的森林资源主要指的是树木资源,尤其是乔木资源。广义的森林资源指林木、林地及其所在空间内的一切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这些生命体赖以生存并对其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总称。不同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确定的森林资源范围不尽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凡疏密度(单位面积上林木实有木材蓄积量或断面积与当地同树种最在0.3以上的天然林;南方3年以上,北方5年以上的人工林;南方5年以上,北方7年以上的飞机播种造林,生长稳定,每亩成活保存株数不低于合理造林株数的70%,或郁闭度(森林中树冠对林地的覆盖程度)达到0.4以上的林分,均构成森林资源。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森林资源统计中,只包括疏密度在0.2以上的郁闭林,不包括疏林地和灌木林。
Ⅳ 森林资源属于什么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分析: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