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简述渔业资源衰退的原因,我们应该怎样合理的保护渔业资源
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制定了合理的捕捞强度,减小因捕捞造成的海洋环境的压力,对水产品中实行严格管理制度,使其得到保护,实行渔业许可制度,严格管理渔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定了每年的禁渔期还有禁渔区。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贰’ 保护海洋鱼类资源的措施主要是
第一,国家采取渔业政策保护,教导民众执行
第二,国家制定法律规则,实行定期捕鱼,还要实行定期限令禁止出海捕鱼
第三,在鱼类繁殖期间停止捕鱼同时加大鱼类繁殖力度
第四,国家也可以对饲养鱼类有成效的人实施奖励,鼓励其投资鱼类繁殖产业
‘叁’ 渔业资源的资源管理
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适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方法。维持再生产能力是指维持经济水生生物基本的生态过程、生命维持系统和遗传的多样性,其目的是为保证人类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最大限度的持续利用,使天然水域能为人类长久地提供大量的经济水产品。
渔业资源的管理措施大致有6项: ①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根据渔获对象的各个生活阶段及产卵场、越冬场和幼鱼发育的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或禁渔期或保护区,目的是为了保护亲鱼的正常繁殖和稚鱼、幼鱼的索饵生长,保护鱼类顺利越冬。②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凡严重损害鱼卵、幼鱼或会引起渔获群体大量死亡的渔具渔法,都会破坏渔业资源,因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禁止使用或淘汰。③限制网目尺寸。渔具的网目过大过小都不利于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使用网目适当的渔具时,渔获物中成鱼的比例高、杂鱼少、渔获物损失也小,经济效益随之提高。因此,要根据各种鱼体形状和大小确定合适的网目尺寸。④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是控制被捕捞群体再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规定捕捞长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将达性成熟的个体,保障生殖群体有必要的补充量,保障被捕捞群体逐年提高和稳定产量。⑤限制捕捞力量。包括限制许可船数、吨位、马力、渔具数量和捕捞力量等,常用渔场滞在天数、作业天数、拖网次数和时间等指标来衡量。⑥限制渔获量。国际渔业条约往往以最大持续产量为标准规定允许渔获量,然后对有关国家进行配额。这种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捞死亡量,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第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第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第八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第九条 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第三章 捕捞管理第十一条 淡水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的方针。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从事捕捞业,均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持外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捕捞许可证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方可进行捕捞作业,否则按无证处理。第十二条 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数量和捕捞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生长规律和可捕量确定。可优先发给历史上曾以渔业捕捞为生活主要来源、有一定技术和设备的群众,对水库移民及水库周围群众,可适当照顾。
对非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不予颁发捕捞许可证。第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准买卖、租借和私自转让。第十四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生动物生长繁衍情况,规定本地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护资源的措施。跨行政区域淡水渔业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不得颁发捕捞许可证。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渔政管理第十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重点淡水域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察人员。
淡水渔政检察干部着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维护好渔区社会治安工作,保护水产资源。第十七条 各级渔政检察人员的任务是:
一、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生产中的纠纷。
二、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
三、向当地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淡水渔业资源状况和与其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
五、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渔业法规,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实行经济制裁。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十八条 对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没收渔具和非法所获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赔偿资源损失费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进入禁渔区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者;
二、持无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或不按许可捕捞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作业者:
三、毒鱼、电鱼、炸鱼、偷鱼和损坏养殖设施者;
四、污染淡水渔业水域,严重损害淡水渔业资源者;
五、阻挠渔政检察人员和护渔人员执行任务者;
六、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进行养殖生产,使渔业水域闲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