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增了税收优惠项目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5、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⑵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怎么算
综合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综合利用率的计算以生产矿山为单位,用“共伴生矿种综合回收率之算术平均值”来表示,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利用率
=
(合回收率1+综合回收率2+……综合回收率n)/n
其中:n
=
经评审已获批准的共伴生矿种数;
综合回收率
=
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注:已批准的共伴生矿种中如有未利用的矿种,其综合利用率为0。
例:某采矿权有主矿产铁、共生矿产钼、伴生矿产金,开采时均被采出,但金未利用(未回收),综合回收率计算如下:
铁矿综合回收率为:75%(采矿回采率)×93%(选矿回收率)=70%
共生钼矿综合回收率为:78%(采矿回采率)×80%(选矿回收率)=62%
伴生金矿综合回收率(未利用)为
0。
n=3
采矿权的综合利用率为:[70%(铁)+62%(钼)+0%(金、未利用)]/3=44%。
⑶ 再生资源回收新政策还需要提供成本票么
再生资源回收新政策不需要提供成本票。
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主要内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了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
(三)财税〔2008〕117号,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中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问题进行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