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资源费、水费、水价有什么区别
水资源费、水费与水价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水资源费是直接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因为消耗水资源(给水量、水质、水温、水能等)向国家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对水资源的恢复与管理。 水费是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成本及合理的收益。 水价是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的价格,即单位水所缴水费的标准。
② 交水费时除了水费,为什么还有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这两项
除了单纯的水费之外还有污水处理的费用,就是用过的水,随下水道回收再处理后,达到指标才能排放,或是用作绿化用水,进而达到零排放的目的。响应国家号召,实现能源环保。
基本水费是个人使用的水资源费用,污水处理费是指使用过的水还需进行处理后才能统一排放。这两项收费都是国家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本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2)资源性收费有哪些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③ 国家资源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及区别
资源性产品,主要是指水、能源、矿产、土地四大类产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除了矿产资源和部分商用土地价格全面实现市场化以外,水、能源等资源性产品价格至今仍大多由政府集中管制;水、能源等产品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水、能源等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资源开发使用的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能源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此外,我国环保收费也存在收费水平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能起到遏制污染排放的目的。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存在的问题,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很不适应,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改革进程。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 取消和停征百项行政事 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产资源类
一、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100元/证收取费用。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
二、采矿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1、向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征收:
A、大型矿山500元/次
B、中型矿山300元/次
C、小型矿山200元/次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详见文件)。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据:云政发[2006]102号文件
按照矿山储量及相关费率计算收取。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占有资源储量×单位储量使用费率标准。
1、使用费应缴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首次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2、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前两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3、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前三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4、使用费应缴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前四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5、使用费应缴额高于5000万元的,经批准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年度缴纳,但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依据:财建[2003]530号、云政发[2004]211号、云财建[2005]175号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前1-3年),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出让方式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标拍卖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原则上为一次性缴纳,经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缴纳,但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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