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应对洪水的措施
法律分析:要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加强预测预报和防汛值守,及时提醒有关市县做好局部强降雨的防范工作,落实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措施,强化中小河流洪水应对。要突出做好中小水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巡查防守,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强化重点部位盯防,及时有效发布转移避险预警信息。一旦发生险情,要果断转移下游群众,确认安全之前坚决防止人员回流,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册腊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野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州脊滑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