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产资源国有与矿山企业民营化
此文原载《华北地质经济管理通讯》1995年第1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使私营经济获得了重新生存和大发展的契机。据统计,1993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23.8万户,从业人员372.6万人,注册资金680.3亿元,工业产值421.7亿元,营业收入309.2亿元,商品零售额196.5亿元,六项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出现的“国有民营”、“私有民营”、“私有私营”、“股份合作经营”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的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矿山企业能否民营化,这是国有矿山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扭转萎缩局面亟须探讨的问题。笔者试就此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1 矿山企业民营化的提出
“民营”的本质规定是“营”,执行主体是“民”,其范畴内涵并不特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民营”与“私营”之间没有必然一致的关系。“民营”是一个比“私营”的涵义更宽泛的概念,“民营”既可以以私有制为基础,也可以以非私有制为基础,“民营”不等于“私有”。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民有民营”、“私有民营”,都属“民营”的概念范畴。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在全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新型科技企业。所谓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包括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更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这样,“民营化”的概念更加明晰,即“民营”并非一定是与“民必然有”直接相关,“民营”既可以在“民有”的情况下发生,也可以在“民没有”的情况下发生。民营的实质在于“非政府”、“非官方”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
矿山企业的劳动对象是地下蕴藏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的,那么矿山企业的民营化也只能是在国有前提下的民营。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矿山企业完全民营化还不现实,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矿产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参与社会流通,民有民营或私营的可能性也不排除。由此可将矿山企业民营化的概念简述为:矿产资源国有,其他生产资料、劳动工具既可国有也可非国有资产构成状况下的以转变矿山经营管理体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充分发挥企业当事人(比如股东这类产权所有者)自己根据市场原则民主选择产生的资产经营者——“民”(即社会经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城乡居民个人)去“主营”,进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的经济形式。
矿山企业民营化难解决的两个问题,即矿产资源资产额的确定和民营化后民有股份的比例。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对矿山企业占有开发的矿产储量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估价,要考虑矿产品价格前景、税制稳定性及可能的优惠、生产力的稳定性、现金流量计算折现率、资金收益率等复杂问题。民有股份的比例是中央欲多大程度控制企业的政治判断问题,这取决于经济体制改革总体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矿山企业民营化,并不是全部矿山企业的民营化,那样既不现实,也无此可能。对那些战略性矿产如铀、大型油田等的开发,不仅不能民营化,而且还要特别加以巩固其垄断地位。而对那些经营状况不理想的国有矿山企业,则应尽快进行民营化改造,以摆脱不利局面,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 我国矿山企业民营化的外部环境及客观条件
(1)国际性矿业私有化浪潮的兴起及国内开放度不断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我国矿山企业民营化创造了现实可能环境。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已经历了三次。第一次发生在二战后初期,以英美为代表,将二战中急速建起的国有企业大量私有化改造;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以德、意两国最突出;第三次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英国率先行动而后波及到几乎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矿业私有化的报道主要见于近十几年。英国石油公司1979年出售5亿英镑的股票使政府拥有的股份降至50%以下;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加拿大世界级的Kidd Greek矿山、Cameco铀矿、Nanisivik锌矿及Saskatch—ewan公司的钾矿,先后实行了私有化;芬兰也开始对Outokumpu矿山进行私有化,而且还准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下去。1993年《世界采矿》杂志在回顾1992年时称,矿山企业私营化是“当日特色菜”。发展中国家矿山企业私有化运动更令人关注。
墨西哥:1975年颁布的新《矿业法》规定政府有权接收尚未使用的采矿租地自己经营或转化给私人公司经营。这一规定为1980年墨西哥爆发经济和债务危机后转让、合并和出售国营和准国营(政府参股)公司的私营化,使矿业在短期内走出低谷,奠定了法律基础。据统计,到1988年底,能源、矿业和准国营工业部所属的412家准国营企业中,已出售、关闭和合并了302家,并宣布所有不是国家优先发展的和没有战略意义的准国营企业均将私有化。
泰国:矿业基础薄弱,以民间小企业居多,政府积极为私人公司提供地质勘查、采选冶技术咨询服务。1986年12月建立了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委员会,修改了矿业体制和立法规章上的某些规定,使私人矿业公司投资、申请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手续筒化;调整矿区使用费率,使矿业公司和政府部门都能接受。
巴西:矿业管理按照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进行。1980年巴西私营矿业公司有670多家,资产额占全国的40%左右。近年来,私营矿业公司在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等方面作用逐渐增大,其经济活动趋向于集中化,组成一些垄断性的经济组织和集团,实力大增。
我国国内政策环境改善,越来越适宜民营经济的发展。改革之初,我国政府就开始转变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在指导思想上走过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党的十二大)→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党的十三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的逐步扩大市场成分的历程;在实践中推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管理政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放度的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也呈裂变式的增长。1992年底我国三资企业达8.4万户,比1991年增加4.1万户;1993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23.8万户,比1992年增加9.9万户。民营经济活动空间不断扩大,由商品零售业发展,到批发、加工制造;由农产品加工到加工机械的制造等。矿业领域民营化程度较高的乡镇、个体矿发展更为迅速,1978年前只是凤毛麟角的乡镇矿,1986年一跃达到12万个,经过几年的发展,到1990年更多到23万多个,1992年超过26万个。近年来,民营矿业活动又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即外资对矿业投资的积极参与,这股力量对我国矿业活动的渗透既有国际性矿业私有化浪潮波及的因素,但更大的原因恐怕在于国内投资环境的允许,使外商看准了我国巨大的地质矿产潜力和开发有利可图的前景。最近,中央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如1993年7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局出台的《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1994年8月出台的《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辽宁鞍山市7月山台的《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均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作了有利的规定,使民营企业在国内的发展环境愈益宽松,同时也为国有矿山企业民营化奠定了政策基础。
(2)国有矿山企业大面积亏损与其内部分化出去的民营化集体企业生气勃勃及国有民营化矿山企业成功示范,使国有矿山企业看到了民营化的力量,对民营化改造充满信心与希望。统计表明,我国国有采矿企业1986~1991年间,亏损企业亏损额达513.61亿元。1993年我国48个重点铁矿选厂有16个亏损,亏损面达33%,40个地方骨干铁矿选厂亏损面达57.5%;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矿山亏损面达72.1%;建材非金属矿山亏损及接近亏损的占60%;中国黄金总公司所辖的17座黄金矿山,1992年底有5家亏损。矿业发展步履维艰。究其原因,固然有矿产品价格偏低,营业外支出过重等经济社会原因,但与管理体制过于僵化,挫伤管理者、矿业职工生产积极性、能动性政策不无关系。
江西省对省内小型国有工业企业民营化试点表明,国有工业企业民营化改造使企业自主权得到进一步落实,较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企业经营效益回升。
1993年7月10日由33个部、委、办、院校60名领导和专家出席的“新模式办矿管理经验讨论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部部长赵林如认为:“新办矿模式,贵在一个‘新’字,新在三点:一是国有民营;二是联合的基础各有优势,各得其所;三是企业不再办社会。这三点很有价值。应当说,这种联合办矿的路子是新的。”中国企协会会长袁宝华指出:过去,有三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一是矿产资源严重浪费;二是矿采完后,职工没法安排,背上沉重的包袱;三是工农矛盾多,不好解决。现在全国的重点转移了,整个的运行机制变了。企业和农村希望快富,摸索新的致富途径。企业不能再用老模式(国家投资办矿,矿山办社会、背包袱),这样,求得效益的愿望合在了一起。没有国家的重点转移,肯定就没有联办矿。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这种国有企业投入设备、资金、技术,农村投入土地、资源、劳力,优势互补,以企业为主、地方为辅管理矿山的做法,为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民营化开了先河,受到各界盛赞支持,体现出其可能的发展前景。
(3)民营化程度较大的乡镇矿山及部分地方国有矿山迫切的发展欲望与接替资源的紧张,对再造我国矿业管理新体制提出了挑战。乡镇矿山属集体投资所有,但其经营管理多是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大承包型”。无论是集体承包、合伙承包,还是个人承包、法人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一般均承认承包方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权、投资收益权、资产(非矿产资源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收入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合法收益处理权等。这种民营化的矿山经营运作形式,可能是乡镇矿山在资源质量差、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于国有大中型矿山情况下得以生存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地方国有矿山在人才、技术、设备、资金、资源上比不过中央国有矿山,经营管理机制不如乡镇矿山的条件下能够发展,也多得益于民营化机制的引入。
1992年底,我国乡镇集体、个体矿山已发展到20多万座,开发153种矿产(国有矿山开发149种);现价产值达493亿元,是国有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产值的一半;从业人数812.4万人,比国有矿山多225万人;年产矿石量33.43亿吨,比国有矿山多20亿吨。乡镇、个体矿山在我国矿业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乡镇矿山,包括部分地方国有矿山,目前所拥有的可采储量再过3~5年即告罄,后备储量紧缺。继续保持这支事关我国矿业发展及贫困山区脱贫致富生力军的发展壮大,是必然选择。为缓解接替资源紧张状况,加强勘探,节约利用固然重要,但解除所有制人为藩篱的禁锢,允许地方矿山和乡镇、个体矿山参与国有矿山生产经营,将其剩余能力渗透到大矿中,从管理机制上引人民营化成分,这对缓解各地久调不决的热点矿山纠纷,探索转换经营机制的途径,不失为一剂良方。
(4)我国探明矿床多为中小型矿的现实,为民营化矿山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据统计,我国已发现矿床、矿点20余万处,经详细地质工作的近两万处,仅有11%属大型,70%以上的为小型。从矿业生产特点及资源、资金效益发挥角度看,我国矿业应以大力发展中小型矿山企业为主。中央对矿业的投资取向只能是大型、特大型矿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矿产开发;对小型矿床甚至中型矿床,则放手由地方、乡镇、个体开发,这样就为民营化矿山的发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3 国有矿山企业民营化形式
根据目前国内其他行业民营化的做法及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矿业自身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民营化可采取3种形式。
(1)联办型:这种方式适宜于在建或拟建矿山。国有矿山企业联办对象既可以是资源富源地的地方矿山,也可以是乡镇集体矿山。
(2)渗透型:这种方式适宜于不同所有制矿山企业地理位置比较近,开发同一矿种或同一矿区的不同矿床。国有矿山企业可以将远离选矿厂、效益又不佳的矿山基地折价转让给乡镇或地方国有矿山企业或者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
(3)股份改造型:根据股份出让对象的多少可分成向单一投资者出售股份,向若干投资者出售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份三种形式。第一种持股人既可以是其他行业国有企业的二级独立经营实体,也可以是乡镇集体、个体或国外投资者;第二种是几个投资者共同出资购买共同经营,分享开发收益,承担各自责任;第三种是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发行股票,或由国家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份,并在批准的交易所挂牌上市。
4 促进我国矿山企业民营化的建议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只有在思想上、理论上真正解决了认识问题,在行动上才有可能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使行为上升到理性化和效率化的高度,产生精神变物质的巨大力量和效果。当前,我国矿山企业中的乡镇、个体、外资企业民营化程度较国有矿山高,至少从矿山生产的原材料购置、矿产品售销渠道方面自主性强,在经营管理者的选择上民主化程度高,它们的民营化改造重点是界定国有矿产资源产权;国有矿山则除此之外,还有一般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为此,还应加强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合理补偿费率计收标准等的研究工作。
其次是逐步建立一个政策完善、法制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新环境,使民营化矿山能够健康发展。政策环境,一方面要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使民营化的矿山与其他经济类型的矿山在税收、信贷、出口贸易、资源分配、补偿费率等方面一视同仁。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实行优胜劣汰,使生产要素真正实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法律环境方面,一是要贯彻落实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为有效地保证民营化矿山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是制定、修改、补充、完善某些法律、法规,特别要在国家法律上明确:①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同社会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⑤肆意挥霍私有财产,如同践踏人类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是对现实生产力的破坏;⑥对私有财产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剥夺;由此可抑制民营化矿山企业的短期行为,将主要精力重点用于实现矿产资源资产及自有资本的效益最大化方面。
三是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管理环境方面,一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理顺管理体制和转变管理职能,民营化的矿山生产应纳入整个矿业宏观管理。重点是加强税务、工商、审计、财政、劳动等部门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监督和服务,使之行为规范化,竞争有序化。二是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制约机制,严肃党经党风,三是建立中介组织,包括矿业协会、行业协会、民营矿山企业联合会等,发挥他们的纽带桥梁作用和团结、服务、协调、监督及自律职能。
第三,制定区域矿业发展政策,推动民营化矿山企业的全面发展。我国矿产分布的地域差异性,再加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市场发育程度、社会发育程度的较大差距,要求矿业政策应有所区别。东部地区,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起飞”阶段,私营经济发展基础好,是矿山企业民营化的有利地带,而且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原材料的消耗强度大,充分发挥民营化经营灵活的机制,挖掘可利用资源的潜力,是民营化改革的重点首选区。中部地带,处于“起飞”前的准备阶段,同东部相比,在文化素质、商品经济观念、市场发育、交通信息等方面与东部有一定差距,矿业政策的基点应发挥承东启西的作用,选择重点发展区,练好“内功”,继续进行原始积累,在民营化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积累建设资金和管理经验。西部地区,是我国的贫困地带,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启动“造血”机制,尽快缩小贫困面是工作重心。为此要在充分发挥现有矿山企业辐射功能的同时,学习东中部矿山民营化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改造本地矿山。国家对此应采取特殊的措施,扶持有发展前途、有管理能力的乡镇、个体矿山,使之走上正规的民营化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