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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自然资源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是行政单位。自然资源站就是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是把原来的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合并,并整合了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的部门职能形成的行政单位。自然资源局主要是针对于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管理部署,再根据每个地方的资源问题作出相应的报告和评估,负责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开采,做好合法标准化
一、自然资源局的职责是: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2、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
4、负责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二、自然资源局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1、宗旨:为全县自然资源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业务范围:负责自然资源信息业务咨询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全县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自然资源信息收集、整理和信息发布工作,把好信息安全关;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包括哪些单位
1、自然资源局包括的单位有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自然资源调查检测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司、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国土空间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2、自然资源局还包括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耕地保护监督司、地址勘察管理司、矿业产权管理司等、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海岛海岛管理司。
3、除以上部分以外,还有海洋预警监测司、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国家自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科技发展司、国际合作司、财物与资金运用司、人事司。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二)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
(四)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③ 自然资源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自然资源局在县一级一般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整合了原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3、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4、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