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3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1
搞好机关应急管理,做好常态应急值班工作是当前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反应妥善处置的先决条件,在政府应急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0xx年,区审计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成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局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在工作推进、人员安排、制度落实和应急反应等方面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全年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为构建全区上下联动、紧密配合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审计预案管理体系。
区审计局长期坚持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全局对成立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及时调整,对全局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进行细化分工,做到了“有领导管事、有人员办事”,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局党组不定期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并建立健全了旨在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的制度和规章,确保全局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按照全局应急总体预案的要求,区审计局落实了全局应急值班室的设立和人员的安排,局应急值班室设在局办公室,配备负责应急值班工作的兼职干部2名,对外公布了应急值守的电话,配备了专门的应急值班电脑和办公设备,保证了应急值班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局按照应急工作值班的要求,制定桥亮了值班室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全局坚持重大节假日按时报送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认真做好机关大楼首问接待岗值班工作和领导干部节假日值班工作,全局近年来未出现值班脱岗、离岗现象,值班工作按要求、高质量落实到位。
二、加强教育宣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始敏则宽终将应急管理教育工作,作为干部理论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局机关干部全年学习计划。全年审计局安排干部积极参加区应急办、区委党校组织的应急知识培训3次,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3次,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居安思危、预警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按照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区审计局在常态审计工作开展中,注重将应急工作理念和财务安全理论通过实际工作进行宣传与运用。一年来,区审计局在各项审计工作中对《会计法》、《审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并通过项目回访、收集建议等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2
1、应急管理与应急资源的管理
应急管理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针对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管理能力评估、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应急资源优化管理等都是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对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十分重要,例如对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洪灾风险评估乃至各种各样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的风险评估等。
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的评估包括:灾害监测与预警能力,灾害承受力,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及其作用,对公众应急与避灾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演习等。也包括公众对各种常见灾害、次生灾害及其他灾害的了解程度,灾后进行自救互救的`能力、志愿者组织的建立等。汶川大地震虽然没有事前预报,但对大地震的承受力应可以事先判断。承受力与城市人口密度、城市经济状况、城市交通运输状况、城市通信状况和城市的生命线系统状况等有关。应急资源管理包括资源保障、应急资源配置、应急资源优化管理等。必须指出的是,资源保障能力十分重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储备,物资分类、储存管理、调拨使用、救援装备的购置和研发情况以及社会财物的捐盯或赠管理。
应急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对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应急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称《总体预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内应急救援中应急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缺少对资源配置绩效的评价。某些资源流动不畅,已有资源不能实现有效整合等问题。
笔者到四川灾区等地调研,发现一些基本的应急资源是可以保障的,且调度有方,但一些特殊的应急资源,比如科学仪器装备和必须的工具手段等亟待加强。
应急资源优化管理实际上就是如何发挥应急资源最大效用的问题。例如,当一些城市防灾救灾设施应从经济角度因素考虑其运行费用,并从社会角度考虑这些设施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进行需求分析,包括对灾害损失的评估以及对次生灾害的风险评估,必须建立应急资源供应链,不仅可降低成本,而且还能保证应急救援的时效性。
我院应急分析测试队伍在汶川地震后迅速赶往灾区,在成都建立了应急检测功能较强的基本实验室。在什邡等地组建了现场实验室,就地开展现场应急测试。这样的基本实验室和现场试验室也是应急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急科技装备资源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应急资源中,科技装备资源是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此次笔者实地考察了四川灾区的什邡市,切实感到,灾区除了饮用水、帐篷、临建房等生活必需品外,也十分需要相当规模的应急装备,其中包括应急分析测试科学仪器。灾区当地迫切需要应急分析测试,要把有关科学仪器资源纳入到应急资源总体之中。目前捐赠的科学仪器数量不够,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类救灾物资的重要性。科学仪器作为救灾物资其单价高,但总量不高,所需数量不多,而形成的强大的分析测试功能可以有效地保证灾区日常生活必需品分析检测工作的需要。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需要购置一批应急所需的科技装备。利用这些科技装备,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本情况、基础资料的掌握。此次汶地震,我院太阳能所在什邡市将太阳能热水器设备应用到节能屋顶。我院派出的专家深入到四川省疾控中心、什邡市疾控中心等单位从事应急分析测试工作。从公共服务角度,我院向有关部门呼吁组建灾区公共服务分析检测实验室。该类公共服务分析检测实验室在平时可以起到了很好的公共服务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又为应急起到了科技支撑的重要作用。此次汶川地震证明了科技对救灾和灾后重建的重要性,应充分抓住灾后重建的机遇,通过科技手段促进灾后重建。
3、突发事件财务管理系统
突发事件发生了,应怎样进行财务管理呢?突发事件的财务管理有许多新的内容。在制度等方面有些是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原有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手段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社会资金和应急资源要给予保障,且按轻重缓急逐一到位。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一些特殊的应急资源和有关参与应急的单位要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达到参与救灾的目的。
从物流角度上看,与普通物流过程相比,应急物流就更具有时间效应和空间效应。应急物流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对物资、资金等需求进行紧急保障和特殊物流过程。当突发事件来临时,应急物流各个环节全力配合政府及其统一指挥系统形成应急物流生产与物流能力。除救灾帐篷、被子、衣物、燃油等必需品是应急物流的组成部分外,一些科技支撑相关物资同样是应急物流的组成部分。例如,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所必需的水质分析仪等科学仪器。
对于灾后不同阶段的物资需求变化应建立应急预警财务体系,制定突发事件财务管理运行系统。通过分析当前、形势变化与突发事件影响期长短,并充分考虑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确立财务管理目标步骤。突发事件可能给一些企业带来机遇,促使这些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增加销售。面对销售剧增、产品供不应求、大量现金流入的情况,企业应在销售目标明确的情况下考虑技术、人力、设备、厂房等各因素,一方面要保证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人灾区,同时应加强现金管理,提高现金利用率,实时掌握库存量。企事业单位在向灾区捐赠款物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对特殊设备的捐赠,需要严格审查,规范审批制度。
综上所述,应急资源管理要加强资源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管理,同时要充分考虑有关应急科技装备的需求,千方百计保证将一些应急资金落实到必需的科技装备上。并加强应急资源管理中的财务管理,做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降低成本。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3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xxxx年,我省连续发生4起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抓好、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迫在眉睫。今年以来,通过多次到重点企业走访调研,深刻感受到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通过一年多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谈一下看法及建议。
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情况。我市现有生产经营单位2135家,其中煤矿开采和洗选业2户、有色金属矿采选业5户、非金属矿采选业7户,各类建筑业18户,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管理11户,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0户,制造业77户,批发和零售业1038户,餐饮业340户。按市区和乡镇分,市区生产经营单位1778户,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57户。
(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情况。一是综合监管队伍情况。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5个科室和1个执法大队,现有工作人员26人,持有执法资格证18人。二是行业监管队伍情况。各个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省、州安全监管要求,配备了安全监管人员,但多为兼职人员,专职人员及具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资格人员寥寥无几。三是属地监管队伍情况。目前,只有社管委和开山屯镇安全监管人员具有执法检查资格,其它乡镇均为兼职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
(三)近五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xxxx0年初至xxxx4年6月份,我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和铁路交通四类事故共发生1xxxx起,死亡35人,重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407.8万元。其中,xxxx0年发生事故32起,死亡13人,重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xxxx1年发生事故18起,死亡9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xxxx.2万元;xxxx2年发生事故27起,死亡8人,重伤17人,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xxxx年共发生事故30起,死亡4人,重伤11人,直接财产损失61.3万元;xxxx4年上半年发生事故12起,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xxxx0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减少趋势。
二、近两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州委、州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市政府每年年初分别与各乡镇、社管委、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与高危企业之间、各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层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各级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了控制指标,全市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4次安全生产工作扩大会议和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新问题、新情况,市政府以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推动了我市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严格落实督查暗查暗访制度。xxxx年,我省连续发生4起重大、特大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制定了督查暗查暗访制度,成立了以督查室、纪检委、安监、质监、电力、住建、公安、药监等八部门组成的常态督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行动,对全市13家液氨使用及制冷企业全部建档立制,形成常态化监管;对全市八大行业共87家企业进行全面督查指导检查,共查出隐患718处,已整改679处,整改率94.5%。今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3个暗访组,突击检查7个乡镇、16个重点部门、33户重点企业,排查出隐患122项,已整改102项,整改率83.6%,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xxxx年以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在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活动中,以高危行业领域为核心,针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共组织各类检查组1711个,出动检查人员9711人次,检查企业4215户次,排查隐患5378项,已整改5051项,整改率93.9%;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44956起,警告613次,责令改正限期停止1545起,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176个,行政拘留14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65人,罚款35.82万元。
(四)严格落实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xxxx年以来,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设立安全生产咨询台40个,发放宣传资料xxxx00余份,悬挂条幅xxxx余幅,摆放安全生产知识展板140余块,借用延边党建信息平台发送安全短信40000余条,组织生产经营单位4000余人观看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全市共有2100多人参加了知识竞赛活动。此外,还通过电视台每周播放安全警示教育短片,组织近万人参加“生命的呼唤”安全生产案例警示图片展活动,开设各类安全知识培训班11期,培训人员716人。
(五)严格落实“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工作任务。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建筑、交通等高危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全市高危行业共有128户,已有28户达到标准化。二是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完成情况。目前,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各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开通帐号691户,已有282户企业完成录入,初步完成网格化监督管理。三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成情况。为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作用,促进监管手段创新和监管水平提升,投资 79.2万元,完成安全生产信息化“三大系统”建设工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科学施救、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建设情况。开通12350举报电话,建立3G监管隐患排查与执法平台,配备了10台3G监管隐患排查与执法平台。
(六)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我市先后承担了延边州暨龙井市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演练、延边州暨龙井市瀚丰矿业有限公司透水事故应急演练、延边州暨龙井市瀚丰矿业有限公司冒顶事故应急演练等大型演练活动,在应急演练与应急管理上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了高效顺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xxxx年以来,我市还在人员密集型场所、交通、供电、建筑施工、工商贸企业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使应急管理工作由高危行业转向一般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应对风险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责任方面。监管对象点多面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跨部门安全管理协同机制仍不完善,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尚需优化。部分监管部门管理人员缺乏,现有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缺乏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装备不足,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应急演练未实现制度化。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工业集中区内生产企业多无专门安监机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停产、半停产、承租、出租或委托经营等情况,致使安全生产管理“真空”出现失控漏管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小型施工企业资质不够,挂靠有资质施工企业,而有资质施工企业往往采取以包代管形式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管。我市大多数企业都是初加工型,属高劳动强度,且企业员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严重缺乏自我防护意识。部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隐患多,负责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
;‘贰’ 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辽宁省根据国发 [2005]28号文件要求,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按照各项规定开展了各个阶段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乱采滥挖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省整规办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九部委的具体要求,以 “三查”为重点,制定了 “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的 “十六字方针”。编制了一套包含36类296个排查内容的登记表,并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等多部门对全省所有矿山企业一个不漏地进行了拉网式清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对清查的内容全部列表登记,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由排查人员逐一填写,县乡领导和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逐矿形成清查档案。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9个市22个重点矿业县区开展了卫片数据检查,共填写登记表3万多份,采集数据近200万个,为有效开展治乱、治散、治本工作奠定了数据管理的基础。通过拉网排查,逐矿登记,完成各类排查登记表7744份,排查现有持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6700个,持勘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701个,选 (洗)矿厂868个。通过这次集中排查,弄清了各市矿产资源开发基本情况。集中整顿以来,共驳回不符合条件的涉矿登记申请255个,出动执法人员3万多人次,检查涉矿企业6830余家,下达整改通知书930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涉矿点760个;共破获涉矿案件403起,关闭686家矿山企业,查出并责令整改各类事故隐患865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14矿次,煤炭生产许可证252矿次,使煤矿采矿秩序明显好转,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共申报登记撤出投资入股21人,涉及资金987.5万元,遏制了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2)优势矿种和重点地区的开发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注意突出工作重点,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治理。一是重点治理了小选 (洗)矿厂过多过滥问题。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 (洗)矿厂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和无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选 (洗)矿厂,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5年来,全省累计停产整顿、关闭选 (洗)矿厂812个,斩断了非法采矿的销售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对菱镁矿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期间,省政府明确规定暂停审批和颁发新设置开采菱镁资源采矿许可证。在 《辽宁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3万吨的菱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为促进菱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鞍山、营口两市分别制定了 《鞍山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营口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 《大石桥市 (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寺菱镁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使菱镁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成效。三是开展了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调研,提出实施关于化石保护的可行性措施。通过召开省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制定化石保护条例,建立化石保护专门队伍,探讨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利用、开发的政策、发展等事宜,使该省的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工作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肯定。四是加强对葫芦岛钼矿专项治理。针对长期以来葫芦岛钼矿开采失控、问题严重的情况,省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进驻葫芦岛进行重点整治。国土、监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没收非法开采矿石。共处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59人,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2人,打掉犯罪团伙27个,刑事拘留110人,治安拘留1300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同时对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实地处理。关闭没有主体矿山的选矿厂,实现集中选矿;改造坑口,拓宽巷道,加固支护,安装照明、增设安全设施、更新陈旧设备。投资2400万元,修筑了7条矿区公路、投资4500万元完成了矿区内河流的治理工程。与此同时,配套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和各项建设工程也相继启动,使矿容矿貌焕然一新。
(3)矿山企业多、小、散、乱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调整矿山布局、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全面整合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治本之策。通过重新登记审批发证,对一些到期、不符合产业政策、开采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规模小、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律注销;对探矿、采矿登记发证权实行一口控制。同时,为严把发证关,省国土资源对所有的矿业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内部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上述调控措施,压缩、合并、关闭、取缔各类矿山企业4203个,到2006年8月末,矿山企业总量从1999年的10780个减少到6577个,减少幅度达39%。2007年以来,省政府在 “治乱”的同时,积极开展 “治散”工作。提出了坚持科学规划、依法有序、合理开发、明晰产权、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先关闭后整合、政府协调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与审批原则,对矿山生产规模小、布局散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采工艺落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区进行资源整合。对鞍山、本溪、朝阳三市的铁矿,葫芦岛市的钼矿,营口市的菱镁矿和白云石矿等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进行了强力整合,有效支持了辽宁原材料工业基地特别是精品钢材基地建设。葫芦岛市将原有的38个钼矿采矿权整合为7个;营口市将19个菱镁矿和35个白云石矿整合为5个大矿;鞍山胡家庙子地区24家民营企业采矿权到期后一律依法终止矿权,全部由鞍钢收购。鞍山地区的铁矿资源整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储备了可供鞍钢使用百年的铁矿资源。
‘叁’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国发 [2005] 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 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 “三同时” 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 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 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 “双轨制” 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 “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肆’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保证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矿山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矿山安全监管任务很重。近年来,随着不断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长效防范机制,着力构建矿山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重点分析如何从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源抓起,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多管齐下,治本清源,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来探讨。
一、资源概况和开发利用现状
驻马店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西部山区能源、金属、非金属矿产种类齐全,特别是非金属矿,种类繁多,分布广、储量大、易开采;东部平原主要有砖瓦粘土、河砂等矿产资源。目前全市已发现矿产53 种,已探明储量20多种。
“十五”期间,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作为我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我市矿业借东西合作之势、国内外资源紧缺之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由过去的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粗放,逐渐形成多类型、规模化、高效益开采与加工的新格局。2000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603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19亿。2005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310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27亿。随着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深入开展,几年来,我市取缔了一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违法违规开采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并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泌阳铁矿区由34 家小铁矿整合成4家;确山县通过资源整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146 个,由原来的308个整合为现在的16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一些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有反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一些突出问题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深层次问题
1.矿政管理手段滞后
我市非法开采屡禁不止,主要是囿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模式,处于被动管理,根治非法采矿的相应对策没有跟上。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高压态势,但是由于矿政管理存在一些缺陷,难以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恶性循环。矿业权双轨制并存一天,就会出现无偿取得者采富弃贫,有偿取得者想尽办法超层越界问题。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矿政管理中探矿权管理薄弱,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打着勘查的幌子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探代采。一些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勘查许可证是登记取得,进入门槛低。但这一鼓励风险勘查的规定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他们从低门槛进入勘查领域后,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采矿,多年来一贯实行的执法手段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面对的是点多、域长、面广的辖区,人力不足,经费有限,交通工具短缺,技术手段落后,难免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出现空白点。
2.法制不健全
在我国各地有这样一种现象,如果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只要被抓住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要是有人非法开采砂、石、煤等矿产资源,查出了以罚款了事,很少有人被判刑,除非规模巨大、危害极大、发生事故。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立法工作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其他专业法一样被批评为“软法”,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打击不力,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市(县)基层没有违法数额鉴定权,造成对其定性难,按规定非法开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煤矿就能定案处理,且只有省、自治区有资质部门能评估。当地政府由于资金有限,难以经常请其前来评估,即使评估出了结果,非法矿主也早已闻风而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保存非法采矿工具和矿产品的权力。可以想象,没有没收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对猖獗、狡猾,甚至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其威慑力能有多大?
3.源头没有管住,合力尚未形成
非法采矿离不开两个渠道:一是火工用品;二是销售矿产品。目前对炸药、雷管火工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监管力度不够,无证矿山的火工用品有的来自有证矿山,有的来自非法渠道。由于来源渠道较多,有关权力部门又疏于巡查监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实践中又没有严格把好准运关,准运检查不严,有非法转卖准运证的现象,特别是等米下锅的发电厂、焦化厂、冶炼厂、建筑单位全部收购,导致无证矿产品畅通无阻。取缔打击非法采矿,涉及到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在工作中往往有推诿扯皮现象,各唱各的调,缺乏密切配合,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
4.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
由于长期以来不重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很多人不知道挖砂、取土、打石、淘金、采煤、探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难免使人误认为地下的资源就是属于自己的。这就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违法采矿。究其原因是法制宣传教育没有跟上。现实中,许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矿区居民、当地村民的矿产资源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乡镇干部和村民错误地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开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理所当然。
三、对策
1.削减矿山总量是治本之策
上世纪80年代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我市小铁矿、小石料厂蜂拥而上,峰期数量达到2000 多个。这些矿山企业规模小,且布局散乱,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其一,由于矿山规模小、安全投入少,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上的先天不足;其二,由于矿山布局无序,且进入残采期,不同程度存在过度开采、哄抢资源的现象,即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也给安全生产埋下了祸根。要解决此问题,治本之策就是“减量瘦身”,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近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对矿山企业采取了“关、停、退、合”措施,大力关井压产,推进规模办矿。“关”即加大关井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停”即到期即停,对采矿权到期的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期,强制其停办。“退”即有偿退出,对采矿权未到期,但已处于残采的矿山,鼓励其提前退办,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合”即推进矿山整合,在“关、停、退”的基础上,对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以区域为单位推向市场,公开招标,吸引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独家办矿。经过几年努力,我市矿山企业已由2000 多个削减到339 个。实践证明,这既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开采率,更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监管。
2.抑制矿业暴利是“清源”之举
近年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暴涨,办矿者趋之若鹜尤其是一些矿主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只顾生产,不讲安全,甚至铤而走险,严重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暴利即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直接“诱因”,也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抑制矿业暴利入手,加大办矿成本,抬高办矿门槛。一是加大矿业有偿开采推行力度。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虽然对新开辟的矿山资源实行了市场运作,但对原有矿山采取协议出让办法。这种“双轨制”必须尽快消除。无论新开辟矿山,还是原有矿山,必须全部推向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开采。二是加大矿业开采的税收力度。近年来,矿山企业多由个体兴办,为逃避税收,其产量和经营收入根本不记账或记假账,致使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难以足额征收。对此,必须坚持多管齐下,改进征收方式和记征手段。目前,我市建立了由税收、电力、公安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矿山税收联合管理队伍,定期按矿山用电量、用火工品量核算出其产量,作为应纳税收的依据,提高了征税的科学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问题的发生。同时,探索建立矿山生产的全天候监控,提高对矿山产量计量的准确度,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三是加大矿山安全事故处置补偿力度。对矿山事故,严格按照河南省死亡补偿规定高限执行,重罚重处,让矿主真正感到死不起人,迫使其强化安全意识。四是加大矿山“两金”征缴力度。进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投入。五是加大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展力度。把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分期分批推进,尤其是把矿山采掘工、施爆工、运输工等安全系数较低的井下作业人员作为参保重点,切实维护矿山企业职工利益。
3.加强专业监管是内在需要
矿山生产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客观上决定其生产作业和安全监管的专业性,但目前矿山从业人员和监管队伍远远不适应这种要求。就从业人员而言,整体素质偏低,管理人员不懂规程,矿工没有经过专业安全培训,以致在作业中冒险蛮干、违规操作。从监管队伍看,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效能和水平。因此,近年来我市在狠抓矿山企业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矿工等安全培训的同时,突出加强了矿山安全专业化监管工作。一是建立专家会诊制,定期巡回排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政治水平。二是实行安全矿长委派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矿山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矿长和安全主任分别向铁矿委派,具体负责铁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严格实行跟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铁矿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这些委派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绩酬挂钩,全面掌握矿山资源,根据开采进度定期为矿山进行水患探防、冒顶防治,提高事故预防水平;二是组建专业应急救护队伍,从相应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护队,进行专业化培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4.坚持依法治矿是有效途径
依法治矿是规范矿山秩序,确保矿山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矿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形势所趋。推进依法治矿,首先要明确责任严追究。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归口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安监、煤铁矿行业部门、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杜绝扯皮和“掣肘”现象,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履责不到位行为,确保矿山监管体制的良性运行。其次要抓好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的落实。以推进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重点,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矿山安全生产规程,凡放开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按安全生产标准整治到位,并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安检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乡镇“三级”定期下井复检制,及时排查整治安全不达标的问题,力促矿山企业严格按安全规程生产。再次要坚持长期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受矿业暴利影响,无证非法开采难以禁绝。对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多层面、不间断巡查机制,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第四要坚决整治“矿业腐败”。近年来,“官矿勾结”已成为妨碍依法治矿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治矿必先治“人”。要在对不法矿主予以重罚的同时,加强党政干部特别是涉矿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等途径,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同时,把治理“官矿勾结”引向深入,彻底清理查处以各种隐性方式入股矿山的行为,打掉不法矿主的“保护伞”,清除矿山安全治理中的“绊脚石”。
(1)要依法持续地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矿业勘探和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矿山数量过多、探采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实施规划管理,有效调控矿业产业结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矿山布局,解决大矿小开问题。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逐步加强对矿山企业资质管理,提高企业进入矿业的门槛。
(3)要逐步实行对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从国民经济建设不同的重要性出发,针对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实行动态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切实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特别对零星分散矿产在不破坏环境、安全生产有保证的情况下,简化办证程序,合理利用资源,避免因办证程序繁琐、要求条件苛刻造成无证开采。
(4)要坚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原则,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的新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积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减少自然风险,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要加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力度,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机制。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应该是有偿的,要改变企业依赖行政审批、划拨等办法,无偿获得开采权的做法。要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估,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对于不同的投资者给予同等待遇获得探矿权和开采权,这一方面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尽快解决矿业权双轨并存问题。我国行政划拨无偿授予矿业权与市场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不仅仅是收益上的差距与不公平,而衍生蜕变出诸如超层越界、非法转让、官煤勾结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力抓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工作,尽快实现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上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有偿取得,能够增强矿业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调动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积极性。
(6)从源头上查堵监管漏洞,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一是要严把准运关,切断非法采矿者的销售渠道,使他们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无处销售,他们也就无利可图;严查转卖准运证行为,对违法收购矿产品的企业主和个人绳之以法。二是严把火工材料供应和使用关,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查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和使用火工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火工材料的矿业权人。各地要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拳打击。特别是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要加强应对措施,不给违法分子非法采矿的任何机会。同时要增加毁井封口资金投入量和力度,以此来增加违法开采的难度和成本,使其没有违法采矿的能力。非常时期还可以成立矿产资源110。
(7)全面实行动态执法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整体联动功能。实践证明,实行矿产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从源头防范非法采矿的重要举措。动态巡查对游击式乱采滥挖及特殊地域的非法采矿行为的预防、消灭十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法院、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综合执法整体功能,积极争取多方力量,形成合力。要严肃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打击非法采矿中明确职能与责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不让非法采矿者成为漏网之鱼。
(8)加快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重拳打击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必须从法制和机制上加以完善和强化,堵塞监管上的漏洞。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应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有重大突破,使操作性更强,打击力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