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鐭夸骇璧勬簮绋庣殑绋庣巼鏄濡备綍纭瀹氩苟璋冩暣镄勶纻
鐭夸骇璧勬簮绋</鏄锲藉跺瑰紑閲囧拰浣跨敤镊铹惰祫婧愮殑鍗曚綅鍜屼釜浜哄疄鏂界殑涓椤圭◣鏀舵敛绛栵纴镞ㄥ湪璋冭妭绾у樊鏀跺叆鍜屽姞寮鸿祫婧愮$悊銆傚叧阌瑕佺偣濡备笅锛
- 绾崇◣浜</: 涓昏佸寘𨰾寮閲囧簲绋庣熆浜ф垨鐩愮殑鍗曚綅鍜屼釜浜猴纴鍙鑳芥秹鍙婃墸缂翠箟锷′汉銆
- 绋庣洰锣冨洿</: 鍖呮嫭铡熸补銆佸ぉ铹舵皵绛7绫讳富瑕佽祫婧愶纴瀵瑰煄甯傚湡鍦扮殑寰佺◣灞炰簬涓鑸璧勬簮绋庤寖鐣淬
- 绋庣巼璁$畻</: 閲囩敤浠庨噺寰佹敹锛岀◣鐜囨湁骞呭害锛屽叿浣撴牴鎹锲藉姟闄㈣勫畾镓ц岋纴濡傚姞鐑淇浜曞师娌瑰厤绋庯纴链夋崯澶卞彲鐢宠峰噺鍏嶃
- 鐢虫姤涓庣撼绋</: 绾崇◣鐢虫姤链熼檺阃氩父涓1镞ヨ呖1涓链堬纴棰勭即绋庢惧簲鍦5镞ュ唴瀹屾垚锛屾℃湀10镞ュ墠姝e纺鐢虫姤銆傛墸缂翠箟锷′汉钖屾牱阆靛惊杩欎竴瑙勫畾銆
璧勬簮绋庣殑鐢虫姤鍜屼细璁″勭悊鍗佸垎鍏抽敭锛岄氲繃"搴旂即绋庨噾钬斺斿簲缂磋祫婧愮◣"绉戠洰杩涜屾牳绠楋纴娑夊强阌鍞銆佽嚜鐢ㄣ佹敹璐鍜屽姞宸ョ洂镄勭◣锷″勭悊銆
鍙︿竴鏂归溃锛鐭夸骇璧勬簮琛ュ伩璐</浣滀负瀵瑰紑閲囨椿锷ㄧ殑绠$悊镓嬫碉纴寰佹敹锣冨洿銆佹瘆渚嫔拰缁撶畻鏂瑰纺鐢卞浗锷¢櫌瑙勫畾銆傞噰鐭挎潈浜洪渶鎸夌収骞村害镞堕棿琛ㄧ即浠桡纴阃炬湡鍙鑳介溃涓寸綒娆惧拰璁稿彲璇佸悐阌銆
杩濊勮屼负灏嗗弹鍒版硶寰嫔埗瑁侊纴缃氭炬敹鍏ュ綊鍏ュ浗搴撱傞亣鍒颁簤璁鍙阃氲繃琛屾敛澶嶈鎴栬瘔璁艰В鍐筹纴阃炬湡链灞ヨ岀殑灏嗘墽琛屽己鍒舵墽琛屻
鍊煎缑娉ㄦ剰镄勬槸锛屽湴鏂规ф硶瑙勪笌涓婅堪瑙勫畾鍐茬獊镞讹纴浠ユ湰瑙勫畾涓哄嗳銆傜渷绾ф敛搴滃彲鍒跺畾瀹炴柦锷炴硶锛屽叿浣撹В閲婃潈褰掑湴璐ㄧ熆浜ч儴锛岃嚜1994骞4链1镞ヨ捣瀹炴柦銆
Ⅱ 寮閲囩熆浜ц祫婧愬备綍缂寸撼澧炲肩◣鍜岃惀涓氱◣
镊涓诲紑閲囦笟锷″簲缂村炲肩◣ 𨰾ユ湁閲囩熆𨱒冭瘉镄勪紒涓氾纴涓崭緷闱犲栭儴锷涢噺锛岀敱链浼佷笟璐熻矗鐭垮北寮閲囱繃绋嬩腑镄勫叏閮ㄤ簨椤癸纴鍖呮嫭鎶曡祫鐭垮北璁惧囥佷汉锻樼粍缁囥佽緟锷╂潗鏂栾喘杩涖佺熆鐭抽攒鍞绛変竴绯诲垪涓氩姟锛屾ょ被涓氩姟链変骇鍝佺熆鐭充骇鍑猴纴搴斿綋镙规嵁鐭跨煶阌鍞棰濊℃彁阌椤圭◣锛屽彲浠ユ姷镓i櫎涓嶅姩浜у栫殑锲哄畾璧勪骇鍜岀﹀悎绋庢硶瑙勫畾镄勬补鏂欍佺偢钻銆佹按銆佺数绛夎緟鏂椤拰锷ㄥ姏镄勮繘椤圭◣銆 瀵瑰栨圹鍖呭伐绋嬭嗗姵锷$被鍨嬬撼绋 銆婂浗瀹剁◣锷℃诲眬鍏充簬绾崇◣浜轰负鍏朵粬鍗曚綅鍜屼釜浜哄紑閲囩熆浜ц祫婧愭彁渚涘姵锷℃湁鍏宠揣鐗╁拰锷冲姟绋庨梾棰樼殑鍏锻娿嬶纸锲藉剁◣锷℃诲眬鍏锻2011骞寸56鍙凤级瑙勫畾锛岀撼绋庝汉涓哄叾浠栧崟浣嶅拰涓浜烘彁渚涚殑鐭垮北鐖嗙牬銆佺┛瀛斻佽〃闱㈤梼镌鐗╁墺绂诲拰娓呯悊锷冲姟锛屼互鍙婄熆浜曘佸贩阆撴瀯绛戝姵锷★纴灞炰簬钀ヤ笟绋庡簲绋庡姵锷★纴搴斿綋缂寸撼钀ヤ笟绋庛傜撼绋庝汉鎻愪緵镄勭熆浜ц祫婧愬紑閲囥佹寲鎺樸佸垏鍓层佺牬纰庛佸垎𨰾c佹礂阃夌瓑锷冲姟锛屽睘浜庡炲肩◣搴旂◣锷冲姟锛屽簲褰撶即绾冲炲肩◣銆傛墍浠ワ纴绾崇◣浜哄簲镙规嵁镓垮寘宸ョ▼镄勫叿浣揿唴瀹癸纴鍒嗗埆缂寸撼澧炲肩◣鍜岃惀涓氱◣銆 鍦ㄥ疄锷′腑锛岀撼绋庝汉镓垮寘镄勪笟锷′笉鍙鑳芥牴鎹绋庢敹鏂囦欢镄勮勫畾鏄庢樉鍒嗗紑锛屼竴椤规圹鍖呭伐绋嫔彲鑳芥棦鎻愪緵鐭垮北鐖嗙牬銆佺┛瀛斻佽〃闱㈤梼镌鐗╁墺绂诲拰娓呯悊锛屼篃鍖呮嫭寮閲囥佹寲鎺樸佸垏鍓层佺牬纰庛佸垎𨰾c佹礂阃夈傛湁涓绉嶉敊璇镄勮傜偣璁や负锛屽炲肩◣𨱌傝屾浔渚嫔疄鏂界粏鍒欑浜旀浔瑙勫畾锛屼竴椤归攒鍞琛屼负濡傛灉镞㈡秹鍙婅揣鐗╁张娑夊强闱炲炲肩◣搴旂◣锷冲姟锛屼负娣峰悎阌鍞琛屼负銆备粠浜嬭揣鐗╃殑鐢熶骇銆佹壒鍙戞垨钥呴浂鍞镄勪紒涓氥佷紒涓氭у崟浣嶅拰涓浣揿伐鍟嗘埛镄勬贩钖堥攒鍞琛屼负锛岃嗕负阌鍞璐х墿锛屽簲褰撶即绾冲炲肩◣锛涘叾浠栧崟浣嶅拰涓浜虹殑娣峰悎阌鍞琛屼负锛岃嗕负阌鍞闱炲炲肩◣搴旂◣锷冲姟锛屼笉缂寸撼澧炲肩◣銆傛嵁姝わ纴镞㈡湁澧炲肩◣涓氩姟鍙堟湁钀ヤ笟绋庝笟锷$殑宸ョ▼镓垮寘搴旇嗕负娣峰悎阌鍞钖埚苟缂寸撼澧炲肩◣銆傝繖鏄涓绉嶈よ瘑璇鍖猴纴璇ヨ勫畾阃傜敤镄勫墠鎻愭槸钬滆揣鐗╅攒鍞钬濓纴鍦ㄥ伐绋嬫圹鍖呮棦链夎惀涓氱◣锷冲姟鍙堟湁钀ヤ笟绋庡姵锷$殑𨱍呭喌涓嬶纴骞舵病链夎揣鐗╀骇鍑猴纴鍙鏄锷冲姟镄勯攒鍞锛屾墍浠ワ纴骞朵笉阃傜敤娣峰悎阌鍞镄勮勫畾銆傝屽簲褰挞傜敤澧炲肩◣𨱌傝屾浔渚嫔疄鏂界粏鍒欑涓冩浔瑙勫畾锛岀撼绋庝汉鍏艰惀闱炲炲肩◣搴旂◣椤圭洰镄勶纴搴斿垎鍒镙哥畻璐х墿鎴栬呭簲绋庡姵锷$殑阌鍞棰濆拰闱炲炲肩◣搴旂◣椤圭洰镄勮惀涓氶濓绂链鍒嗗埆镙哥畻镄勶纴鐢变富绠$◣锷℃満鍏虫牳瀹氲揣鐗╂垨钥呭簲绋庡姵锷$殑阌鍞棰濄
Ⅲ 资源税采用什么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税率形式如下:
1、税率,黏土、砂石定额税率,其他应税矿产品,比例税率;
2、分别核算;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
5、收购未税矿产品。
资源税的税率如下:
1、原油8.00至30.00元每吨;
2、天然气2.00至15.00元每吨;
3、煤炭0.30至5.00元每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至20.00元每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至30.00元每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至30.00元每吨;
7、盐,固体盐10.00至60.00元每吨液体盐2.00至10.00元每吨。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相关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内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Ⅳ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
(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
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
(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
(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