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资源回收利用时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这个问题十分复杂,要回答清楚写一本书都不够。
就我看来水资源的回收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其一、技术问题。水资源回收,或者说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主要技术有3类,一是物理技术,二是化学技术,三是生物技术。选择合适的技术十分重要。
其二、经济问题。废水回收不能立即见到经济效益,于是谁来卖单,或如何提高水资源回收的经济效益就成为问题。经济问题的解决一靠政策,二靠科学。所谓政策,即要有优惠政策,所谓科学,就是要研究出行之有效的技术。
其三、认识问题。主要是人的认识落后,要大力开展有关宣传。
最后、法律问题。对水资源的回收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❷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直接从江配搏判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参考现行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是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为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
在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五、是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
六、是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银陵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培改、水利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