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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税如何征收

发布时间: 2024-07-17 02:31:36

㈠ 林业扶持政策

林业新政策:推动现代林业发展的加速器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布的第一个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要点》在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业产业素质,扩大林业产业规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具有极高的含金量。

《要点》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适应现代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发展指导思想,并及时把以集体林权制度为主的林业相关改革激发出来的农民、企业和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建设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现代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姚昌恬说,《要点》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下反映了林业发展的时代特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政策保障。《要点》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三大体系良性互动、和谐共进的新格局,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现兴林富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和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以及缓解全球资源、能源和生态的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坚持了“六项原则”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是去年初由国家林业局起草,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完成的。总体结构包括前言,目标和原则,类别划分,区域发展政策,组织政策,技术政策,扶持政策,服务政策8部分55条。

姚昌恬说,《要点》的目标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要点》总的原则是,坚持宏观引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多元化投入、科教兴林和对外开放。

《要点》将林业产业划分为三大类别

《要点》根据林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林业产业发展类别划分为鼓励(扶持)类、限制类、淘汰(禁止)类等类别。”姚昌恬说。

《要点》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有21条。分别是: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珍贵用材树种和珍稀树种的培育;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经济林果品储运、保鲜、分选、包装、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现代物流配送产业;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剂生产技术及产业化;制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生态旅游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木浆造纸业;人造板制造业;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复合材料和非木质材料林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草原围栏及舍饲圈养、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产业;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

《要点》中限制类项目有5个,即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新建单线规模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生产能力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新建生产能力在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 《要点》淘汰(禁止)类项目包括: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要点》明确了九大主要扶持政策 针对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点》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姚昌恬说,《要点》中许多条文有较高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9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完善并实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三是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都给予积极扶持。

四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政策性银行将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南北方林木生长周期不同,贷款年限为12年~20年;珍贵树种培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年~15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考虑到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银行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银行林业贷款具体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六是研究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七是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八是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林业担保工作。

九是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

《要点》实现了四大突破 姚昌恬说,《要点》在扶持政策,林业产业发展的内涵、目标、方向,林业产业发展方式,建立和完善林业产业管理新机制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金融、税收3个方面。在财政上明确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首次提出探索研究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担保机制;建立政府扶持性林业保险机制。在金融政策上,国家开发银行延长了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并增加对珍贵树种培育给予扶持;农业发展银行首次明确对林业龙头企业予以贷款扶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首次提出了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在税收政策方面,将原来各自分散、独立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更加明确。

在林业产业发展的内涵、目标、方向上,突出了林业产业自己的特色,体现了现代林业产业的内涵,与传统的林业产业相比,林业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发展的方向更加清晰。

在林业产业发展方式上,明确提出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道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即促进林业产业4个转变:由低科技含量向高科技含量转变,结构趋同向突出特色转变,由传统的单纯木材利用向资源综合开发转变,由单一、传统型企业向联动、现代型企业转变。

在建立林业产业管理新机制方面,首次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辅之以政府宏观调控的产业管理新体系,提出了林业产业发展的市场准入机制。

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税费

以下是俄罗斯联邦税费部网站2004年12月公布的俄罗斯现行的自然资源利用税费。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征收联邦税费、地区税费(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和地方税费;规定了专门的税收制度。

一、联邦税费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的税费如下。

1)附加值税:不超过18%。

2)消费税:对不同物品规定不同的数值。

3)自然人收入税:一般人税率为13%,参加单位活动,以红利形式所得收入税率为6%,其他形式所得的税率为35%。

4)统一社会税:对于一般人,年工资总额100000卢布以下时,税率为35.6%(其中包括原来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联邦养老基金28%、联邦社会保险基金4%、必缴医疗保险联邦基金0.2%、必缴医疗保险地方基金3.4%);年工资总额为100001~300000卢布时,税收为35600卢布加超过100000部分的20%;年工资总额为300001~600000卢布时,税收为75600卢布加超过300000部分的10%;年工资总额600000卢布以上时,税收为105600卢布加超过600000部分的2%;对于农产品生产者、独立企业家等其他人有另外的算法。

5)有价证券发行税:有价证券发行的税率为不超过10万卢布的发行票面价值总额的0.2%,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6)海关税:海关关税的税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历次决议确定,其收入全部纳入联邦预算。

7)矿产开采税:详见表4-27、表4-28。

表4-27 矿产开采税(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26章)

表4-28 矿产开采税率

在开采以下矿产时按照零税率(零卢布征税发生在以下情况:如果对于所采矿产,税收基数根据税法第338条确定作为实物形式的所采矿产的数量)征税:

1.矿产定额内损失部分的矿产(对于本章,定额内损失是指开采时同所用的开采流程和技术有关的矿产的实际损失未超出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批准的损失定额范围);

2.伴生气;

3.含矿产的地下水(工业水),其回收同其他种类矿产的开发相关联,在矿产开发时或建设并使用地下设施时被回收;

4.开采不符合指标的储量(低质量的剩余储量)或以前注销的矿产储量(由于选择性开采矿床造成储量质量恶化的情况除外)时采出的矿产,储量纳入不合指标的储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5.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批准的矿产品位标准范围内,从剥离岩石、围岩、乱石堆或加工生产废料中采出的剩余的矿产(由于国内没有将其回收的技术),及从剥离岩石或围岩、矿山开采废料及同其有关的加工生产废料中得到的矿产(包括石油加工残渣);

6.纳税人仅用于治疗和疗养并且不直接销售的矿泉水(包括经处理、制备、加工,分装入瓶后的矿泉水);

7.纳税人仅用于农业目的的地下水,包括浇灌农用土地,公民的畜牧场、畜产品综合体、禽类加工厂、蔬菜、菜园、畜牧联合体供水。

8)自然资源利用付费:之一,对环境不良影响付费,见表4-29;之二,地下资源利用定期付费,见表4-30。

表4-29 自然资源利用费之一(对环境不良影响付费)

表4-30 自然资源利用费之二(地下资源利用定期付费)

9)单位利润税:税率为货币利润的24%。

10)国家规费:国家机关为纳税人完成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向其发放某种文件、证件需交纳的一定费用即国家规费。

11)继承或赠予的财产税。

12)“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名称使用费:在名称中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或者在此基础上构成的词和词组的企业、机构、组织,应当交费。一般企业、机构、组织交费按其产品销售额的0.5%缴纳,而收购、供销、批发贸易的企业和单位按其交易额的0.05%缴纳。

13)水体利用费:见表4-31。

表4-31 水体利用费

续表

14)乙醇酒精、含酒精制品及酒类制品生产和经营权许可证发放费。

15)动物界物体和水中生物资源利用费:不同动物收费不同。

二、地区税费

下述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

1)游戏交易税。

2)林业税:见表4-32。

表4-32 林业税

下述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的决定征收。

1)单位财产税:该税税率最高不超过2.2%,具体由联邦主体法律确定。

2)交通税:100马力以下轿车,年税率为5卢布;100~150马力年税率为7卢布;150~200马力年税率为10卢布;200~250马力年税率为15卢布;250马力以上年税率为30卢布。

地方税费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

1)自然人财产税:财产价值30万卢布以下,税率为0.1%;财产价值30万~50万的,税率为0.3%~0.5%;财产价值50万以上的为财产额的0.3%~2.0%。

2)土地税:税率见表4-33。

表4-33 土地税

续表

下述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根据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征收。

广告税:税率为广告服务价格的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