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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好再生资源

发布时间: 2024-07-29 23:28:57

① 如何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指可以重新利用的资源或者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是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太阳能:太阳能的利用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光化转换和光电转换三种方式,是一种使可再生能源被利用的新兴方式。使用太阳电池通过光电转换把太阳光中包含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利用太阳光的热量加热水。利用太阳光的热量加热水并利用热水发电。利用太阳能进行海水淡化。
二、充分利用核能。核能最大的用途是发电,还可以用作其它类型的动力源、热源等。
三、充分利用地热能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运用地热能最简单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这些热源,运用钻探的手段来获取地热能。地热能的利用可分为地热发电和直接利用两大类。
四、充分利用水力资源。通过水力发电工程开发利用,将水流体中含有的能量天然资源,转化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能源,例如水力发电。
五、充分利用风能。风力发电就是应用风能的一个典型例子,风能本身环保,低碳,但是地域限制较大,如何利用好风能一直是我们需要探讨的课题。风能可为温室气体减排带来巨大潜力。陆上风能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迅速推广,更多风能并入供电系统在技术上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六、充分利用生物质能。依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适合于能源利用的生物质生物质分为林业资源、农业资源、生活污水和工业有机废水、城市固体废物及畜禽粪便等五大类。其蕴藏量极大,仅地球上的植物,生产量就像当于人类消耗矿物能的20倍。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贮存的太阳能,更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
七、充分利用海洋能。海洋能是海水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温差能、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海流能、盐差能等。
八、充分利用地热能。
九、充分利用潮汐能。
十、充分利用盐差能。 盐差能是两种含盐度不同的水体相混时放出的一种能量。其广泛分布于陆地江河入海处。两种水体的含盐浓度相差越大,它们之间产生的盐差能就越多。
十一、可燃冰。因其外观象冰一样而且遇火即可燃烧,可燃冰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一种重要能源。但暂时不可大范围使用,还在研究中。
十二、细菌发电,即利用细菌的能量发电。作为一种绿色无污染的新型能源,细菌发电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② 对于可再生资源,应实现什么样的利用非可再生资源呢

非可再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和破坏;加强循环利用;寻找替代品。
可再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增强利用的合理性;加强循环利用。注意保护。

③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区供销社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保、市容、财政、房产、国土、税务、经贸、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第七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的设置。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市容等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十一条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其选址、场所和场地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规范提出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体系以及重要的废旧物资集散市场、再生资源加工中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取谈判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第十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

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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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经营者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示范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规划、工商、质监、建设、市容、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经信、交通、科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销社,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接受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市供销社的业务指导。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厉行节约、减少浪费,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第六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实行规模化经营。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八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交易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少于两万平方米。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三)悬挂统一样式与标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铁路、港口、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两百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体系以及重要的废旧物资集散市场、再生资源加工中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取谈判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第十二条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的电子数据平台,实现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三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符合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应当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

(三)不占道经营;

(四)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规范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社负责制定。

⑥ 怎样利用可再生资源

问题一:如何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 专家谈中国物资再生产业概况
(主讲嘉宾: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刘强副会长)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我受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的委托,就中国物资再生产业的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报告。我国的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就是我们的通常讲的再生资源,这个工作已经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1954年4月28日,经 *** 同志批准,在中央人民 ***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局,从此我国的废旧物资这个行业正式宣告诞生。目前我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我们统计一下大约有八万家左右。回收加工的工厂有六千余家。回收的网点约有20万个。从业人员达到近千万人。这其中绝大部分是从事个体和是民营的回收,承担了整个再生资源市场的80%的回收量。首先我把整个这个行业的概况做一个简短的介绍。
十一五期间主要回收的废旧物资的总量为为四亿吨。年平均回收量在八千万吨左右。年均的增长率在12%以上。主要的废旧物资回收总值超过了6500亿员,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在这其中,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有较大的进口量。上述主要的废料约为1.3亿吨,年均的进口量为2450万吨。年均的增幅超过了20%以上。其中进口的废钢铁4530万吨,年均增长超过了5%,后三年超过了15%。肥有色金属年均增长率18%,废塑料年增长率超过了20%。增长的速度很快,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3年到2005年,特别是今年以后增长速度非常快。
第二个是国内回收与利用的情况。回收方面,中国的国内回收系统表现为是多部门的一个纵向的管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当时主要以国营的物资系统,商业集体所有制收购系统组成的两大系统。还有一部分是自发的一些工业企业自己组织了回收性的辅助性单位。但是不不占主流。可以说回收的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当时回收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的。需要有特殊行业的许可证,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要求。八十年代后期,原有的回收系统,由于所依托的上级主管部职能的转换,部分回收企业逐步结体。加上市场的开放,大批的私营企业的涌入,运作成本相对勃起,比较低廉,效率也更高,这些企业开始出现。多部门的纵向垂直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广泛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系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起到了积极和推动的作用。但是对回收物资的利用,作为一个体制、行业来讲,多部门林立,各自独立,既不能形成整体的规模优势,也形不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全面保护。这是旧体制下的特征之一。
特征之二是城市地区的回收工作所涉及的市政、环保、卫生、城管等众多行政单位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包括审批、监督、检查及回收全过程或分段式的管理,有许多行政单位建立了归口管理公司,如环卫的单位,市政的城管单位,都在各自分工的管辖中开展回收物资的回收,进行回收物资的经营。上述这种情况既存在管理职能上的交*与扯皮,不利于回收利用,节约挖潜的有效运行。
还有一种模式是多层次进行废旧物资的经营。经审批和报废的机器设备,基本上按三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由国家和省市安全处理,定点单位分类回收。第二种由自己的独立网点进行回收利用,还有行业期间企业之间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多层次多形式的市场承包形式,包括集体、个体、民营的合资的经营机制,由于废旧物资行业市场非常的薄弱,相关法规标准制定的落后,出现了交易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偏低,相关污染严重等问题。十一五期间国家提出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节约型社会,社会友好型社会,全国各地全部行动起来,把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起来,缓解新兴产业,已经建立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示范园区,起到带动的作用。目前国家有关部委已经着手建立科学的回收体系......>>

问题二:什么是可再生资源 简单来说就是用过一次过后经过加工等处理还可以再利用的资源就是可再生资源,比如说我们的筷子,就是狭义上的可再生资源。

问题三:可再生资源的概念 通过天然作用再生更新,从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资源叫可再生资源,又称为可更新资源。如植物、微生物、可降解塑料袋、水资源、地热资源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泛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自然能源,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为经济发展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军事资源潜力也很大。 一旦某种物种的种源消失,该资源就不能再生了,从而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物种种源,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土壤属半可再生资源,是因为土壤肥力能通过人工措施和自然过程而不断的更新。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和释放。可再生的意思不只是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我们要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更需要产生保护资源的意识一般可再生资源是指那些经过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后,仍能在一定周期(可预见)内重复形成的、且具有自我更新的、自我复原的特性并且可持续被利用的一类自然资源或非自然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相对应,是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该加强建设、推广使用的绿色资源。如:土壤、太阳能、风能、水能、植物、动物、微生物、地热、潮汐能、沼气等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湿地、草原、水生生物等采矿、采油、渔业和林业一般被看作获取自然资源的工业,而农业则不是。自然资源是成为货物的自然财富。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源的总称。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够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循环使用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不仅非可再生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在一定的时间跟空间尺度内,可再生资源的数量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可再生资源也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可再生资源只有在我们控制了量的情况下,权衡了开采量及该资源的再形成速率的条件下,使我们的开发利用速率小于其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只是可以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人们要把能源利用方向转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这样可以有效地延缓不可再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速度以及资源逐渐匮乏的趋势。“可燃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在生活上的能源危机、至少给人们心里带去了一点安慰。可燃冰是20世纪发现的新能源,其数量可观。此能源无害无污染,颜色外黑内白,我们坚信,随着时代进步,人类的共同努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被我们发现和利用。

问题四:怎样才能合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 当然是科学合理的开采和利用

问题五:我们如何节约不可再生资源?充分利用新能源? 对不可再生资源要做到尽可能节能减排,现在正在上马很多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对于新能源,要 *** 大力支持,积极指引,稳定快速发展

问题六: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有什么重要意义 15分 1.从根本 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处 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 本要求。
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 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

问题七:对于可再生资源,应采取怎样的态度 答案C
试题分析: 对于可再生资源,应采取在利用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培育,以便能够实现永续利用,对于非可再生资源,应尽量做到节约利用。
考点:本题考查资源的知识。
点评:本题还可以考查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的区别、利用不当产生的问题等知识。

问题八:什么叫可再生资源、可更新资源? (一).可再生资源主要是指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冉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叫,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
一旦种源消失,该资源就不能再生,从而要求科学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物种种源,才可能再生,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土壤属可再生资源,是因为土壤肥力可以通过人工措施和自然过程而不断更新。但土壤又有不可再生的一面,因为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可以比再生的土壤自然更新过程快得多,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也就成为不能再生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可再生资源有:1.太阳能
太阳能一般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太阳能的利用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太阳能发电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广义上的太阳能是地球上许多能量的来源,如风能,化学能,水的势能等等。
利用太阳能的方法主要有:
使用太阳电池,通过光电转换把太阳光中包含的能量转化为电能
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利用太阳光的热量加热水
利用太阳光的热量加热水,并利用热水发电
利用太阳能进行海水淡化
2.地热能
地热能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内部的温度高达摄氏7000度,而在 80至100公哩的深度处,温度会降至摄氏650度至1200度。透过地下水的流动和熔岩涌至离地面1 至5公哩的地壳,热力得以被转送至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温的熔岩将附近的地下水加热,这些加热了的水最终会渗出地面。运用地热能最简单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这些热源,并抽取其能量。
3.水能
磨坊就是采用水力的好例子。而水力发电更是现代的重要能源,尤其是中国等满是河流的国家。此外,中国有很长的海岸线,也很适合用来作潮汐发电。
4.风能
风能资源(Wind Energy Resources)因风力 做功而提供给人类的一种可利用的能量。风具有的动能称风能。风速越高,动能越大。
5.生物质能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一种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的原始能量来源于太阳,所以从广义上讲,生物质能是太阳能的一种表现形式。 依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适合于能源利用的生物质分为林业资源、农业资源、生活污水和工业有机废水、城市固体废物和畜禽粪便等五大类。 (二).可更新资源又称可再生资源, 是指那些被人类开发利用后,能够依靠生态系统自身在运行中的再生能力得到恢复或再生的资源. 如, 水资源, 生物资源等.
可更新资源是指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作业能为人类反复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如生物资源和某些动态非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空气资源等)。人类的过度活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招致生态环境破坏(地震、火山爆发等),也可能破坏部分资源的可更新性能,例如过度放牧与乱砍滥伐均会造成土地资源的荒漠化,为土地资源重复使用造成困难。...>>

⑦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六条 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回收、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洁措施,防止废弃物飞散、溅落或者遗漏。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