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管理模式
4.2.1 美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美国的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各州的法律为主,呈现出地区差异性。美国东部水资源丰富,采用河岸权;美国西部干旱缺水,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
美国建立了水权的交易机制,美国的河岸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一般允许用户对所拥有的优先专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节约用水者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美国有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在美国西部,大多数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来进行,由水权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交付相应费用买进水权和出售多余水权。然而政府需要保留或购买一些水权,以维持带有公益特点的用途,比如养鱼和保护生态环境。
美国区别不同性质的水利工程,给予不同投资政策。与其他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相比,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美国联邦政府对类似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如防洪、环保和印第安人保护区的工程给予拨款建设,而且运行管理费用也是政府拨款解决。对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如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工程给予长达五十年的低息贷款,建设期免还本息,灌溉工程只还本不还息。
美国的水资源属州政府所有,水资源管理实行以州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全国无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以下分成若干个水务局,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进行统一管理。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则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协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美国联邦水资源管理共有四个部门,依据联邦政府授权的职能相应地进行水资源管理。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担负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保;内政部国家地质调查局水资源处负责收集整理、监测、分析和提供全国所有水文资料,在四大河流域设有办事处,为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准确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建设、水体开发利用提出政策性建议;国家环保署制定环保规定,调控和约束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水资源污染;陆军工程兵团主要负责政府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的规划和施工。
美国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任务是对水资源有效管理,提高利用率和防止污染。管理重点是节约与保护水资源。在用水结构中,工农业用水量在下降,城市居民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增长较快,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水量增长。
美国水资源管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节约效果明显。水价制定遵循市场规律,水费包括供水债券、水资源税、供水与污水治理费、地下管道接管费、家庭排污附加费、废水检测费、取水许可费。水价每年修订一次,近年来水价年增幅8%,达到自1985年以来全国保持用水零增长的目标。如水价增长一倍,家庭用水减少25%。
总之,美国水权、水价和水市场的运营,使开源节流成为市场机制调控的自觉行动,在促进美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起了显着的作用。
4.2.2 英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4.2.2.1 英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设置
英国目前定型于中央对水资源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依法对水资源进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环境署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水权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质控制,并实施管理成本与收入平衡原则,每年预算约6亿英镑,主要来源于防洪税、取水许可证及环保费、政府拨款和项目合作费。
英国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为国家级、区域级、地方级三级机构。
①国家级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批准取水许可以及防洪的国家环境署和代表政府对水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水服务办公室。
②区域级机构多为按流域划分的水管理机构和税务局,后来私有化改为水公司。
③地方则一般设置用水户协会。
4.2.2.2 英国私有化的供水公司
英国供水公司在获得政府取水、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基础上,或者说在政府分配的水权和指定的服务区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9年英国水务体制改革后,将十大水务局进行私有化改造,成立了十个大型流域性供水公司,保留原来29个小型私营供水公司。十大供水公司的水务管理区域基本按流域划分,负责本流域的供水和污水治理。如泰晤士河水公司1989年实行私有化后,并于当年上市,目前效益很好。1998年英国出台新的法案,主要是打破管网和供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实行供水与管网分离的体制。
4.2.2.3 英国水资源管理特点
①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这一层次主要是政府行为。英国政府通过国家环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战略(CAMS),按流域分析水的供需平衡、环境平衡、水资源优化配置、跨流域调水的必要及可能性、工程布局及成本、社会成本效益。
②以私有企业为主体的水务一体化经营与管理。这一层面主要是市场行为,这主要是以水权为基础,水权资产化经营转化为水服务商品。水务一体化的载体是水务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基础配置建设,服务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家庭等个人和团体。
③完善公民参加水管理机制——消费者协会。
④政府水资源管理的资金有稳健来源。环境署年均收入6亿英镑,45%来源于取水、排污及环保。
⑤着眼于可持续发展。虽然水资源已经基本上能满足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但是英国仍然致力于不断提供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取水环节,英国规定用水单位必须取得由环境署颁发的许可证,同时交纳一定的费用,政府通过控制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避免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其次,英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采取对水资源质量进行严格监测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污染程度,不断提供现有水资源的质量。另外,英国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1993年,英国专门成立了全国水资源需求管理中心,着重研究如何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近年来,英国各界开展了节约和高效用水的广泛宣传,积极推广节约用水的各种先进设备。
4.2.3 法国水资源管理模式
法国历史上曾实行以区域为主的水资源管理。1964年修订水法,对水资源管理进行改革。主要内容为:①从法律上强化了全社会对水污染的治理,确定治理时间和目标;②建立了以区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机制;③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作为流域综合治理主要融资机构,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在保护环境前提下,实现流域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4.2.3.1 法国水资源管理的三个层次及其功能
国家级的政府机构是环境部、农业部、设备部(建设、交通、居住部)。环境部起主导作用,内设水利司,主要职责是拟订水法规、水政策并监督执行,监测和分析水污染情况,制定与水有关的国家标准、协调各类水事关系,参与流域水资源规划。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业及村镇的供水、农田灌溉和农业污水处理。设备部负责防洪及派往各地区管水的分支机构。除此之外,还设立一个水资源管理的部际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4.2.3.2 法国流域水资源管理
根据法律授权,流域委员会是一个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权力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区域水政策、批准流域规划、审查工程投资预算、监督项目的实施等。委员会采取“议会”形式,充分吸收各类用户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如塞纳河—诺曼底流域委员会共由118人组成,其中地方政府官员代表45人,用户代表45人,中央政府部门公务员代表21人,各方专家代表7人,管理面积97万km2,人口1770万。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是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职能是:制定流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征收水资源、排污和用水费。流域管理局征收全部水费的20%左右作为公共收入用于投资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程;收集发布各种水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法国市政水务管理,市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是在市镇内进行的,可以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经营和管理或是租让给私营公司经营和管理,即为委托管理。20世纪90年代之后,委托管理占了75%以上,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到25%。委托管理分两种形式:租让和特许。租让合同下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水价制定,租让期一般为12年。特许合同下,经营者既参加投资固定资产,又参加水价制定,经营期限为20~30年。租让形式在法国更多些。
4.2.3.3 法国管理水资源模式特点
①流域委员会是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权利机构”、“议会”、银行、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综合职能。
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采取以水养水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流域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统一规划治理及管理。
③城市水务管理实施有计划的委托管理模式。即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政府控制水价,居民安全感强。基础设置以政府投资为主。
4.2.4 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最早采用英国水权,实行河岸权制度,但逐渐发现这种制度不适合缺水的澳大利亚,后来政府规定水资源为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在对水权的界定方面,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拥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引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必须申请,而水权可以转让。
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水改革以来,各州政府和地区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制定相应水改革措施,逐步推行水市场、水权交易、全成本回收定价、灌区管理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运营方式多样化,如BOOT投资方式等制度改革,各州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推行改革,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保证了生态可持续发展,使有限水资源为社会效益创造最好最大价值。
4.2.5 日本水资源管理模式
4.2.5.1 日本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
在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前,日本中央政府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部级机构多达6个,分别是:环境厅,其下的水质保全局负责水质保护;国土厅,其水资源部负责水资源规划;厚生省,由生活卫生局水道环境部负责饮用水卫生;农林水产省,林野厅指导部负责河流上游流域治理;通商产业省,其下环境立地局负责工业用水,资源能源厅负责水力发电规划管理;建设省,由河川局负责河流治水和用水,都市局下水道部负责下水道规划和综合协调。这些机构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1998年8月,以6个有关部级机构的9个相关处为成员的“构筑健全的水循环体系相关省厅联络会议”组成。该会议以构建健全的水循环体系为目标,首先开展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换,并研究互相之间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和途径。2001年1月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因国土厅和建设省都被合并于国土交通省,相关的部级机构减少为5个。
日本还有一个半官方的水利机构——水资源开发公团,是根据1961年颁发的《水资源开发公团法》和《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各项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的远景规划,对日本的七大水系统一进行开发、治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筹集资金,统筹全国的水资源开发事业。
4.2.5.2 日本水资源管理层次
日本的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规划和水系规划2个层次。从规划的沿革来看,先有水系规划,后有全国规划。水系规划是根据《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的规定,以“水资源开发水系”为对象制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在产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需要制定紧急用水对策的区域,作为该区域主要供水水源的河流水系将被指定为“水资源开发水系”,并对该水系制定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自《水资源开发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有利根川、淀川、筑后川、木曾川、吉野川、荒川、丰川等七大水系受到指定,并制定了各个水系的水资源开发基本规划。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各部门用水量的预测及供给目标,为了达到供给目标所需要兴建的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化的重要事务。
4.2.5.3 日本的水资源定价体系
日本的水价分为三个体系,分别为生活用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生活用自来水的供给者是自来水公司,为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公营企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须负担污水处理费。
工业用水的提供者同样是地方政府的自来水公司,平均价格大大低于生活用自来水的价格。造成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巨大价格差异的原因有:第一,供水成本本身的差异;第二,中央政府从促进产业振兴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政府的工业用水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第三,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吸引投资的考虑,实行工业用水的优惠价格,由地方财政对自来水公司进行补贴。
农业用水的使用者为农民,由于他们本身拥有水权,因此不是按用水量支付费用,而是以支付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维护管理费的形式付费,这些费用均以农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作为分摊标准。此外,城市居民除负担水费外还需负担污水处理费。
4.2.6 埃及水资源管理模式
埃及对尼罗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靠兴建在其干支流上的水利工程,其中最大的是着名的阿斯旺高坝水库,是埃及最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发电、防洪和航运等多种功能。由于埃及人口增加较快,90年代末人口增加到6600万,水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尼罗河的水源供应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其缺乏的水源主要靠重复利用污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和尽量利用本来就很少的降雨来解决。由于增加水资源存在较大困难,循环使用水资源成为最重要手段。对农业废水采取与地表水、地下水综合利用的方法,每年达到47亿m3。城市废水通过净化用于农业目前处于试验及小面积应用阶段,每年约5亿m3。
4.2.7 伊朗水资源管理模式
众所周知,中东地区是世界最主要石油产区,在中东地区,珍贵的不是石油而是水。伊朗位于西北亚,是缺水地区之一,但是在不到200mm降水量的情况下,伊朗却能够充足供应居民自来水和热水,可谓是一个奇迹。以伊朗首都德黑兰为例,2.8万km2的土地缺水,伊朗政府为了解决德黑兰的水问题,在德黑兰和邻近的四个省成立了统一的德黑兰水务局,超越了行政区划,由伊朗电力和水资源部统一管理水资源。管辖范围包括德黑兰北、邻黑海、伊朗最丰水的马赞达兰省、德黑兰西北水资源较多的加兹温省和德黑兰西南水资源较多的库姆省。这种跨区域和行政规划的统一管理保障了干旱地区的供水。
德黑兰水务局同时监管污水处理,德黑兰建了一个日处理量达250万t的污水处理厂,由于德黑兰降雨不到200mm,基本上没有雨污水,可以说德黑兰的污水处理是全覆盖的,几乎没有遗漏。污水处理厂是国家控股,公司制运作,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德黑兰税务局还负责管理价格,以水价累进来限制用水,措施十分严厉。居民用水价格合人民币2.5元/t,但是每月超过30t,每多用一吨就要加价,如用户超过90t,可加到人民币25元/t,对一般收入家庭而言,已经是天文数字了。
在大旱之年,水务局以提价来促进城市节水,并进一步压缩农民用水,对农民损失,则由政府按照损失给予补助,这笔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多用水的累进加价和提高水价的收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合理经济机制来抗旱。另外,在德黑兰水权的配置也有优先权,水资源要统一配置,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证工业用水,包括发电用水,因为工业生产效率高;再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最后保证水流下泄,作为生态和旅游用水。
4.2.8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小结
由以上美、英、法、澳等国水资源管理可见,国外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是通过两个层面实现的,一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二是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其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目的的不同。流域统一管理是平衡和协调流域内与水相关的各利益不同方面,实现最终流域的水资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协调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在此前提下,降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服务对象不同。流域管理主要是区域和行业,服务与被服务对象是由政府协调的;城市水务服务对象是直接用户,是居民、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
第三,管理性质及手段不同。流域管理属资源管理,以法律、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包括规划、资源配置、水权确定、收水资源费、发许可证等;城市水务属资产管理,即水商品——城市生活与生产用水,以经济手段为主,是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4.2.9 国外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借鉴意义
4.2.9.1 健全我国水权立法,把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防治提高到立法层面
国外的先进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水权管理的保障。我国公民享受纯净水源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南水北调等一系列调水工程是否符合被调水源地公民的意愿,他们又是否得到应有的补偿?政府为了税收或者政绩而允许部分企业排放污水,破坏水源,是否侵犯了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国水权虽然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但是我国公民的水权也应该得到保护。
4.2.9.2 在缺水地区可以采用优先使用权的方法
美国东部水源丰富,西部缺水。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水资源分布更是不均衡,因此美国的水资源优先使用权是可以借鉴的。比如甘肃等缺水地区应该优先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生产灌溉用水。澳大利亚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它的水权分配方式也适用于我国的缺水地区。首先保障家庭生活和家禽的用水权利,其他用户要向政府申请。而大量用水的企业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水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减少排污的设备,是否符合排污标准,水资源利用如何,然后酌情决定是否批准其用水的权利。
4.2.9.3 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
倡导节约,不能只停留在精神层面,可以采用累进制定价方法对用水进行控制。例如,一个城市的生活用水规定一个用水量,超过这个量就要加价,而且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所增加的价格也要上涨。而节约的水量则应该给予补偿,这样更容易形成节约用水的氛围。
4.2.9.4 水资源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和群众参与
英国公民参与水管理机制的完善,每一个区域都有消费者协会,由地方行政人员和一般民众代表组成,对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协会的存在实际上相当于地方参与水管理。从现阶段来讲,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资源成为一种消费品。在我国,水资源主要靠政府分配。城市由供水公司供水,相对于供水公司而言,我国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协会在我国也处于一种尴尬状态,因而对于水管理机构的监督与反馈是很少的。所以要把公民参与加入到水资源管理中。
4.2.9.5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权交易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水权市场不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水权交易是未来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方向,借鉴美国政府的经验,政府保留部分水权是必须的。一是为了保护特殊用途的预留;二是保证水权交易市场的均衡,限制垄断。在我国,水权的绝对分配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各地区之间水权可以交易。调水工程要对水源地居民给予补偿,而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城市间协商决定或者根据市场价格,由价格机制决定。污染权同样可以采取交易的方式,按照科斯定理和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如果交易和谈判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归属于哪一方,最终都能够达到均衡状态。我国可以规定一个总的排污量,通过分配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企业,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其拥有的排污权,就要购买其差额。而市场对排污权的需求增加,其价格就会上涨,这样企业的排污成本就会升高。企业宁愿投资进行绿色生产,购买新设备,利用新技术,减少排污量,这样水资源污染就会减轻。
4.2.9.6 在水权管理过程中要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
法国水权管理并没有实现私有化,而是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只是将经营权“租让”或“特许”给私营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来讲,水权私有化是最有效率的,能把水资源调配到最有效率的部门。但是在我国如果把水权彻底私有化,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国情下,很可能会出现底层劳动者不能得到水资源的满足,而富人却会浪费珍贵的水资源。个人无法获取水资源而大公司、大财团却可以对之形成垄断。因而,在我国,对资源的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毕竟,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于用水多、排污多的企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使水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最好、污染最少的企业。
4.2.9.7 水资源的差别定价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①工业和农业可以区别定价。鉴于我国当今农业的保护措施,农业用水价格应该适当调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②工业用水价格内部也可以区别定价,由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水污染定级,按不同级别征收不同水价。一方面促进企业减少排放;另一方面促进技术升级。可以用这种方式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打压落后部门生产。③在日本,城市居民要负担污水处理费用。我国也可以按企业和城市居民按排污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即使该企业或个人拥有水权。
4.2.9.8 建设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大部分是温带大陆性气候,降雨主要分布在夏季,而春秋季节比较干旱,因而参照埃及的方法,兴修水利工程就可以弥补我国水资源时间分布差异,把多雨时节的水源存放到干旱时期来用,而且水利工程在发电、防洪等方面能带来收益,是利国利民的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节水工程建设是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而这种经济行为回报率小,周期长。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从事这种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对这种有益于社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政策优惠,这样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和社会是一种双赢的手段。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是每个国家都可以采取的节水方法。我国现阶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采用的设备大多没有安装节水减排装置,而这一改革尚在进行中,需要一个过程。可以采用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安装这种节能减排设备。而国家方面的投资可以以减税的方式实现。农业用水大多是大水漫灌,既浪费水,效率又低。滴灌的方式可以节约大量农业用水,但是需要大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在当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作为将来的谋划方式。
2.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基本制度
美国基本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在内,总体上说,是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只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托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则只归州政府管理。两者原则上互不干预,但在可能涉及到对方管辖权限或管理事务的问题上,两者相互沟通、相互协商。
美国管理国土资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图1-1 美国联邦政府组织机构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项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书重点讨论的联邦层次上,美国进行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矿法》、《矿产租让法》、《矿物材料法》、《外大陆架土地法》、《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法》、《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存法》(1946)等;进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石油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深水权利金救济法》;进行土地资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征购土地法》(1947)、《国有草地牧场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资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场资源推广法》(1978)、《阿拉斯加国家利益土地保护法》(1980)、《海岸带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涵盖了矿产资源与矿业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资源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贸易、投资、税收、运输、储存与储备、劳动条件、健康安全、许可证时效、权利中止与转让、招投标、鼓励措施(包括权利金减免)、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保护、违法责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负责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部长都是部的首脑,全面负责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业务方面作为总统(联邦层次)或州长(州层次)的主要顾问,向总统(或州长)提出政策建议。部长是部的主要发言人。各副部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一名副部长(更通常是助理部长)通常负责若干司(局)。局长是局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长提出工作建议。各副局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各级官员职责与责任清楚明白,谁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出现疏漏,谁对此负责。
3)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也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设有监督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同本部门各项计划和业务有关的审计和调查;协调和监督本部的活动,以提高计划的节约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为。另一方面,美国也对具体的油气生产钻井、煤矿山和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实行定期的检查制度,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将责令矿山或设施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
4)环境保护制度: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是美国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美国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或生产项目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通过,则项目不得开工。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有政府官员到现场进行定期的环境检查。在美国联邦政府涉及矿产资源与矿业、能源业管理的3个主要行政部中,有两个都设立有保护环境的专门机构或管理机构,另还设有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环境保护署,表明了美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5)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美国十分重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划作用,特别是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通常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前,拟定项目和计划对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以联邦政府为例,联邦政府一些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不仅有国土资源的长期规划项目,同时也有国土资源的短期规划项目,甚至有年度计划。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矿产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2000年度计划;地质调查局的《矿产资源计划》、《海洋与海岸地质计划》、《能源资源计划》,等等。这些规划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6)公众服务与决策民主化制度:美国重视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重视决策的民主化。美国在进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与产业开发时,通常都定期举行信息和新闻发布,公开政府的有关决策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计划,时间安排,相关程序和项目要求等,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适度修改。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等对一些矿业法规的修订、对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一般都上网公布,并在一定时间内请社会各界提出评论和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反映了美国矿产资源与矿业、土地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制度。
7)有偿使用与许可证制度:在美国,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等分属不同的主体。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联邦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州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等属于个人。任何人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必须购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必须要付费,即使是联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联邦政府若使用属于州政府的土地,必须要征得州政府同意,并通过购买而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开发不属于自己的自然资源,更是需要有偿使用或开发。如私人和企业要在公共土地(联邦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应向有关部门(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请租地,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租金和矿产资源费等。在美国,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须持有许可证,如开采矿产资源需持有采矿许可证;砍伐森林须持有砍伐许可证;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许可证;开发海洋需海洋开发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