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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资源执法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8-07 07:52:55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2: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订原则:
(一)保持体例和内容基本稳定。此次修订系因部分涉地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变更所致,为保持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修订草案仍然沿用了原《裁量权办法》“正文+基准”的基本体例和绝大部分内容,仅对法律依据发生变更的部分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对正文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当完善。
(二)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等工作。在实体方面,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等上位法依据,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设定新的处罚事项。
(三)坚持过罚相当。结合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这一重大政治要求,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对涉及其他土地的违法行为则相对较轻。同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尽量细化标准,尽量压缩处罚裁量权行使空间,有效降低执法人员的廉政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⑵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第十条从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执法证件。第十一条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参与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⑶ 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职责

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的职责:
1、组织对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
5、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6、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7、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8、组织对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研究,分析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9、负责全县违法占地案件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10、负责承办处理有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1、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自然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起草阶段。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成立由各利益相关方权威技术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分技委或标委会。
2、征求意见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组织向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委或标委会。
3、审查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报经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视情况征求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后,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视标准内容,可跨分技委或标委会邀请委员参加审查。属强制性标准的须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通过审查的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
4、报批阶段。标委会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分技委的报批材料后对标准修改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八条 部设立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业务依托单位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争议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指导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化和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担,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精神;起草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编制、实施标准化规划、计划;承担标准报批、发布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导并派员参加相关标委会、分技委标准化活动,主要职责是: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指导并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编制和审查;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