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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拿到人力资源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9-04 01:28:25

Ⅰ 去新学校报道需要拿档案去,可是档案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需要怎么拿回来

应届毕业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报到需要带“就业报到证”。
‍ 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到人社局报到,凭应届生的”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没有报到证的,人社局或人才中心一般不予接待。
就业报到证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档案从学校转移到地方的档案报到。非工作报到。是地方政府接纳应届毕业生档案的“干部档案管理”模式。因为,现在应届生都不包分配了,所以,不存在工作报到问题。工作,是毕业生自主选择的。档案一律由工作地或原籍人社局及其人才中心接管。简单说,经过改革,现在政府部门只管应届生的毕业档案,而不管工作分配。凭“报到证”来报到的,就予以签证、盖章,表示接受应届生的档案落档,过后,人社局会与学校联系转移档案事宜,与毕业生无关。有签字、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即表示接收了档案,属于“干部档案”管理范畴。可以享受干部档案身份待遇和优惠。比如,凭报到证副联,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事业编等。就业、创业的,有政策支持的辅导、引导,税收减免或免税等。凭的也是报到证,签证盖章的副联,或档案管理卡。因此,报到后,要保管好报到证副联或档案管理卡。它是"干部档案“的身份证。

Ⅱ 档案在人力资源中心怎么调档

调取个人档案需要手续如下:
1、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咐衡人员的身份证件;
2、本人提取,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档案人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社保证明。委托他人提取;
3、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人力资源中心调档函取档案流程:
(一)准备材料。
1、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1、本人提取:应携带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档案人的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社保证明。
3、委托他人提衡简拿取:有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信息: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
(三)档案交接:工作人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行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人员。
档函是人事工作术语,产生于高度计划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在高度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的流动有严格的手续。调档函便是这诸多严格手续中的一道。是调入单位向拟调入人当前所在单位发出的调阅拟调入人个人人事档案的函件。 此制度与术语在当前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间仍然沿用。“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
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部分是报到证。派遣证在你毕业后将放入你的档案,由国家直接打到你的单位(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保存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单位会将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咐搭内的档案保存处。如果你没工作,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自行保管。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Ⅲ 毕业生档案放在人力资源保障局之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两年后可以在人社局开办的代理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交代理费,开始计工龄。其实不到两年也可以去办理,随时可以办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Ⅳ 档案寄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查询。

如果是刚刚毕业的,直接拿着报道证去,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如果是超过了报道证的时效,需要到所属市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开证明,办理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