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么办理矿产面积变更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720、问: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721、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哪些种类?
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分为查明、占用、残留、压覆四种。
722、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723、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何时办理?
答:(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
(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724、问:新设立开采矿产资源,是先提出采矿权申请还是先划定矿区范围?
答: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25、问:申请开采矿产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726、问:什么情况下,《采矿许可证》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答:有以下情况的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2)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规模为中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年开采量为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27、问: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28、问: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否需要收费?
答:提交资料时无需收费,经审查准予采矿权许可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729、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730、问:《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如何办理?
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731、问:《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是否还有效?
答: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732、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由谁编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应由采矿权人自己编写,主要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对照开发利用方案的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733、问:在新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原已发证的矿山,能否开采和延续登记?
答:不能。应按规定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办理延期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734、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向什么单位报送审查?
答:根据《转发关于委托广东省矿业协会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6号)精神,广州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广东省矿业协会进行审查。
735、问:矿山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是。
736、问: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备案证明在哪里办理?
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737、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什么单位编写?
答:由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写。
738、问:采矿权抵押是否须办理备案手续?
答: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持抵押合同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739、问: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抵押合同、《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价款评估(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有矿山企业抵押的)。
740、问:采矿权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如何办理?
答: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的地矿主管部门。
若抵押权实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情形发生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741、问:采矿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未经过地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742、问:采矿权转让到哪里办理?
答:根据《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743、问:采矿权转让后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答: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744、问: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采矿证有效期限内;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45、问: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答: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采矿的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746、问: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747、问: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48、问:取得《采矿许可证》六个月未动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建场,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同时退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
749、问: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1)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及批准文件;
(2)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资料;
(3)土地垦复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履行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750、问:停办和关闭矿山后,原采矿权人还负有什么责任?
答: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做好安全工作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
751、问:采矿权的注销和吊销有什么区别?
答:注销是自愿、合法关闭。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强制性关闭。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752、问:哪些采矿权人要接受年检?
答:在广东省境内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753、问: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答:经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要说明理由,并责令采矿权人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证机关备案。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要向年检实施机关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副本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或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54、问:《采矿许可证》年检如何进行?
答: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应对其进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755、问:《采矿许可证》年检材料怎样报送?
答: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均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区分局(县级市局)接受年检。
756、问:《采矿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答:常见情况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等。
757、问:什么是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答: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开采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
758、问:办理矿泉水注册登记初审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国家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初审意见。
759、问:《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答:水源地概况、矿泉水地质环境条件、矿泉水开采方式及实际数量、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矿泉水检测规划、其他有关措施等。
760、问:已取得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是否需要年检?
答: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实行年检制度,从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
761、问: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年度检查主要检查什么内容?
答:(1)矿泉水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2)矿泉水生产企业依法办矿情况。
(3)矿泉水生产企业对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
(4)《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要求达到的各项指标。
762、问: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年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2)矿泉水年检申请表。
(3)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4)由省注册登记机关指定的矿泉水检测单位出具的水源地水源水质及相关卫生指标全分析报告原件。
(5)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
763、问:不参加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有什么后果?
答:矿泉水水源年检两年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自行作废。
764、问:为什么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缴费义务人。
765、问: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766、问: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单位收取?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767、问: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什么时候缴纳?
答: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768、问:在矿产资源补充费缴纳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769、问:采石取土场整治复绿验收主要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土地资源和环保等有关部门。
770、问:采石取土场整治复绿验收不合格的怎么办?
答:验收不合格,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由采矿权人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771、问:采矿权转让时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答: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恢复治理义务。
772、问:为什么要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广州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采矿权人必须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
773、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后如何监管?
答:收取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市、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
774、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答:完成恢复生态治理工作并通过验收后,利息连同保证金一起退还给交款人。
775、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和当地国土部门签订的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做好恢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即整治复绿,经国土资源和环保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应由采矿权人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在进行治理的,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776、问:完成采石取土场整治复绿后如何申请复绿验收?
答: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和当地国土部门签订的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做好恢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即整治复绿,完成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后,向所在区(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石取土场整治复绿验收。
777、问:验收合格后如何申请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采石场整治复绿通过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向收取保证金单位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报告、保证金缴纳凭据、和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通知书。
778、问:如何办理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采石取土场整治复绿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凭借当地区(县级市)地矿部门同意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材料,向收取保证金的部门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受理后,由收取单位发函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收取的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779、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评审备案的关系如何?
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前提条件,经评审(审查)备案通过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没有经过评审及备案的资源储量不能进行登记。
780、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其他发证机关发证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81、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到广东省储量评审中心办理。
782、问: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什么内容?
答:包括统计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783、问: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什么时间开始填报?
答: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规定,每年1月底,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填报。
784、问:填报好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交到什么部门?
答: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785、问: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不符合要求有何影响?
答: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是《采矿许可证》年检需要提交的资料之一,会影响到企业《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
786、问:什么是采矿权价款?
答: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设立探矿权的采矿权公开出让和不设探矿权的采矿权直接出让,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费用。
787、问:什么单位可以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答:具有采矿权价款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788、问: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登记中涉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的,按照发证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备案。
789、问:采矿权价款缴纳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790、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过审查才能备案?
答: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广东省矿业协会审查合格,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才能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
791、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应到哪里办理?
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广州市和县级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792、问:什么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答:是对矿山生产活动占用破坏土地(植被)资源和地质地貌景观、影响破坏区域水均衡和地下水资源环境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和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矿业废渣、废水对水土(石)环境污染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建议。
793、问: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对评估单位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大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中型矿山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794、问:如何办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答: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申请备案的函,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请求采纳
‘贰’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1能源矿产天然气原 矿从价计征6% 2煤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3.75%3.5%3煤成(层)气原 矿从价计征1% 4页岩气原 矿从价计征6% 5地 热原 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6黑色金属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6%3%7锰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2%8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9钛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10有色金属铜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1铅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2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3镍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4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15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6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7铝土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8%4.8%18钼选 矿从价计征 8%19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6%4%20银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21轻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12%22中重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20%23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4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5钽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26有色金属锗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7镓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8镉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9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30矿物类高岭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31石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3元/吨3元/吨32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7.5%5.3%33萤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34硫铁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5%2.5%35天然石英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6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7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8硅线石(矽线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9长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0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1碘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2硅藻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3陶瓷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4耐火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5伊利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6硅灰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7重晶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5%48方解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9石 膏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50矿物类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51岩石类凝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2大理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3板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4玄武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5辉绿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6白云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7石英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6%6%58砂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9页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4%60泥 炭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61砂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62宝玉石类玉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63水气矿产矿泉水原 矿从价计征1.5% 注:1.对我省资源税税目外新发现的资源,开采生产销售原矿或者选矿时适用税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2.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3.纳税人销售金锭,按金的选矿税率征收资源税。
‘叁’ 石灰石资源税怎么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砂岩、石灰石属于缴纳资源税范围内的非金属矿原矿范围,粘土如果是陶瓷土或者高岭土也算是这个范围,需要缴纳资源税,具体的征收操作请您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