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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竞标门槛怎么设置

发布时间: 2024-10-25 22:42:37

⑴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1)矿山资源竞标门槛怎么设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⑵ 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煤层气是生于煤层、吸附于煤层的高效清洁能源,俗称瓦斯。长期以来只采煤不采气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煤层气这种宝贵资源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发。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2007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要求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一、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

(一)合理利用煤层气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瓦斯治理和利用严重滞后,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瓦斯也因此被称为我国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据统计,全国现有2万多个煤炭生产矿山,大多数没有开展煤层气勘查评价。除国有煤矿外,矿井未建抽采系统所占比例为40%,实际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吨煤瓦斯抽采量不足1立方米。我国每年采煤排放煤层气约150亿立方米,其中建有井下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抽采煤层气仅为23亿立方米,抽采率只占总量的15%。煤矿安全事故80%与煤矿瓦斯事故有关,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的综合勘查开采,治理和利用瓦斯,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利国安民的“生命工程”。

(二)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的综合勘查开采,是综合开发利用我国能源资源的有力举措

根据最新一轮资源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内的煤层气资源储量达36.8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或350亿吨标准油。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已成为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已经在民用、发电、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多领域利用。随着煤层气抽采利用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推广,对缓解我国油气资源紧张状况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三)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的综合勘查开采,是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

煤层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所产生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对臭氧层的破坏力是二氧化碳的7倍。据有关部门估算,全国瓦斯对空排放量占全部工业生产甲烷排放量的1/3左右。近年来,随着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和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已引起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我国煤层气开采情况

1970年的石油危机,使瓦斯这一杀手在美国成为有利可图的新能源,在政府的税收补贴等政策刺激下,1980年全美瓦斯(煤层气)产量不足1亿立方米, 10年后这个数字提高了200倍。

我国煤层大多瓦斯含量较高,全国高瓦斯煤矿的吨煤瓦斯含量平均为6~10立方米,煤层气地质资源量共有36万多亿立方米,与国内目前常规天然气地质资源量大致相当。为了采煤安全,从1950年开始,国内一些大型煤矿开始试验在井下将瓦斯抽出排放,但大多数煤矿不进行瓦斯开采。1991年,在当时的国家能源部牵线下,一家名为美中能源公司的美国公司与山西省晋煤集团合作开采瓦斯,在新片区内的潘庄打下了第一口生产井,每天产气1万立方米。这是中国第一口取得极大成功的地面开采煤层气井。我国也认识到瓦斯前景无限,瓦斯热潮蔓延全国,各地钻出了100多口气井。1996年初夏,煤炭部、地质矿产部、中石油共同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专门从事煤层气勘探、开采、销售的企业。鉴于相关技术大多需要从国外引进,国务院专门发文赋予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作专营权。

在瓦斯开采方面,许多煤矿企业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瓦斯治理和利用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全国有147个县(区)实现了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联网,60%的低瓦斯矿井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全国施工煤层气井328口,全国煤层气抽采量达23亿立方米,利用总量超过10亿立方米。瓦斯事故逐年下降。

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瓦斯抽采利用方面,储量与抽采量、抽采量与利用量还不成比例、很不协调,受技术水平不高、抽采工程投入不足、长输管网建设跟不上、激励政策尚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制约,瓦斯抽采和利用远远落后于常规天然气。由于瓦斯导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扶持煤层气抽采利用的优惠政策。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瓦斯集中整治的七项措施;2006年初,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的工作目标。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制订了多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措施。各地制订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编制完成了煤层气开发利用的 “十一五”规划,组建了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资金、政策、科技等许多方面对瓦斯治理与利用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2007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应当注意的问题

《通知》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科学设置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

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的关键是煤层气达到可供开采的条件,有开采价值,这首先要确定吨煤瓦斯含量国家标准。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投资人在申请煤炭探矿权时,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的综合勘查实施方案。煤炭煤层气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必须综合勘查煤层气资源;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评审评估报告,论证是否具备开采煤层气的条件。不具备综合勘查、综合开采条件的,可单独勘查、开采;具备开采条件的,则鼓励煤层气开采,先采气后采煤。符合采气条件的发放煤层气开采许可证,不再颁发煤炭的采矿许可证。但为了保护之前投入勘查的合法权益,煤炭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妥善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

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煤炭煤层气交叉重叠,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已经授予煤层气矿业权之后,又设置了煤炭矿业权,并另外授予煤层气开采企业;还有一种是采矿权人为了留足后备资源,占有矿区面积很大,实际造成采气、采煤互相压覆重叠。矿权重叠带来煤炭和煤层气企业生产互相干扰、利益产生纠纷等问题。《通知》对防止、解决煤炭、煤层气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一是国家划定并公告设立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二是依法清理,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三是双方采取协议合作方式解决。 在《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双方达成安全生产协议,双方按协议办理,加强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合作。《通知》下发前矿权发生重叠而没有签订协议的,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6个月内,双方协议不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三)防止借勘查开采煤层气之名对煤炭资源 “跑马圈地”

《通知》为避免借勘查开采煤层气之名对煤炭资源 “跑马圈地”,做了两方面的规定:第一,要求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经勘查、论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煤炭探矿权人可依法获得煤炭采矿权:①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②采用井工开采方式,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③采用井工开采方式,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第二,改变煤层矿业权出让方式,加强管理煤层气矿业权。煤层气探矿权出让由原来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改变为招标方式,同时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对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但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

煤层气矿业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其矿区范围的煤炭矿业权。通过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资源投入的补偿。

(四)已取得煤矿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⑶ 没收的非法矿产品怎么处置

、矿产资源违行概念特征矿产资源违行行政管理相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律规规章依应追究律责任行 矿产资源违般由四要素构: 1、矿产资源违行主体矿产违主体达定责任龄、责任能力自、社组织矿产违行与其违行同其自身特殊性矿产违行主体首先主要采矿权探矿权;其证采矿证勘查自、或社组织;第三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员 2、矿产资源违行客体矿产资源违行客体矿产资源管理规所保护社关系管理制度即矿产资源律关系矿产资源律关系经律调整矿产资源财产关系管理关系依据矿产资源规所形保护合理勘查、发利用矿产资源面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例依批准取采矿许证矿山企业(或体采矿者)与家间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即采矿权依享采矿权利获定经济利益同要承担支付相应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同矿产资源所权——家依取相应经济利益同承担保护探矿权、采矿权合权利义务种关系种矿产资源律关系矿产资源律关系家通矿产资源律规定强制力量保证实现 3、矿产资源违行主观面矿产违行主观面要求行错即行主观存着故意或失所谓故意指行明知自行发危害社结并希望或者放任种结发理状态例采矿权明知律规定禁止越界采进行越界采行种故意行所谓失指违行应预见自行能发危害社结疏忽意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致发危害结理状态例采矿权采矿产资源应预见采矿给环境造定影响应采取适保护措施却意没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环境污染发种疏忽意失 4、矿产资源违行客观面任何违行都相应客观事实存同矿产违行必须违反矿产资源规客观事实存矿产违行行积极作形式实施消极作形式实施积极作形式违行用积极行实施矿产资源规所禁止行例家三令五申禁止任何单位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要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发利用些听禁令未经批准乱采滥挖造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浪费消极作形式指违行消极实施矿产资源规规定应作行矿产资源规规定采矿权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同提交已采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采采率等资料采矿权违反规定没报送些资料行消极作形式实施种违行 二、矿产资源违行种类根据《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矿产资源采登记管理办》、《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质灾害防治条例》、《质资料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所设定律责任看矿产资源违行主要几种: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类 (1)、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行矿产资源规划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采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各级民政府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矿产资源勘查、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规划经制定具定效力违反规划进行资源勘查、发管理都造秩序混乱种违行应承担相应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行包括两种情况:①违反规划勘查、采矿产资源;②违反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证、采矿许证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 (二)、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类 证勘查证勘查指未办理勘查许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行证勘查行包括3种情况: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擅自展矿产资源勘查行;二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认符合条件予批准事擅自展矿产资源勘查行;三持超效期勘查许证展矿产资源勘查行 越界勘查越界勘查指已取勘查许证探矿权超越批准勘查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行 擅自边探边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勘探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 未完低勘查投入 按规定备案、报告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已经领取勘查许证勘查项目满6月未始施工或者施工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月 按规定办理勘查许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按期缴纳关费用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证、采矿许证 (三)、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类 按规定评审延误储量认定 违反规定进行矿产储量登记 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填报度基层矿产储量表 逾期汇交质资料 伪造质资料或者质资料汇交弄虚作假 (四)、违反矿产资源发利用管理律制度类 证采矿证采矿指未办理采矿许证采矿产资源证采矿行包括5种情况:①未取采矿许证擅自采矿(效采矿许证包括已经期采矿许证非定机关颁发采矿许证);②擅自进入家规划矿区采矿; ③擅自进入民经济具重要价值矿区采矿;④擅自采家规定实行保护性采特定矿种;⑤擅自进入矿区范围采矿家规划矿区指家根据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建设、型矿山划定矿产资源布区域我省现家规划矿区2民经济具重要价值矿区指家根据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尚未列入家建设规划储量、质量、具发前景矿产资源保护区域家规定实行保护性采特定矿种指务院根据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需要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由务院关主管部门按照家计划批准采矿种目前离型稀土、钨、锡、锑、钼等8种 越界采矿指已领取采矿许证矿山企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界定越界采矿限于持合效采矿许证矿山企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采矿许证能认定证采矿能认定越界采根据矿业权管理实际情况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立体范围由三维坐标构越界采行范围包括两种情况:超越平面批准范围越界采;二超越标高批准范围越界采即平所说超深越界采现已严格规定同立体同平面能重叠设置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采家所矿产资源种补偿家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种手段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包括4种情形:①采矿权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采矿权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③采矿权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采采率等手段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④采矿权未按照规定报送与资源补偿费征缴关资料 依提交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按规定办理采矿许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破坏或者擅自移矿区范围界桩或面标志 (五)、违反矿业权市场秩序管理类 非转让矿业权行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矿产资源采登记管理办》《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200010月31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根据《矿业权让转让管理暂行办》第3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统称矿业权矿产资源属于家所矿业权由矿产资源所权派我矿业权管理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必须符合律规定条件并经转让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让都属于非转让行应承担相应律责任根据《矿产资源》第42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第14、15条规定非转让矿业权包括四情形:①买卖、租或者其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③承包等式擅自采矿权转让给进行采矿;④直接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何区别承包承包式转让采矿权行承包经济体制产物承包经营责任制简称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包属于种合经济行承包式采矿权转让给别借用种形式合外衣掩盖非转让采矿权行才能区别合承包承包式非转让采矿权呢我认采矿权指采矿权采核定矿种并获矿产品权利采矿权利益于采矿权采矿产品占、处收益权利通矿产品加工或者销售获利益目前矿山企业承包主要经营承包劳务承包两种形式两种形式行范围行象与采矿权权利范围权利象相同获利益式却同论经营承包劳务承包承包利益通完承包任务发包取劳报酬采矿产品享占、处收益权利承包承包式转让采矿权根本区别于承包或者所谓承包否要获取采矿产品实践许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每采吨矿产品发包给承包少钱说明承包要获取采矿产品种约定符合承包要件应允许许所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每采吨矿产品承包给发包交少钱其矿区范围内采矿种约定论先交钱交钱其实质都拿钱买采矿权利其目要采矿行获取矿产品于种承包我认定非转让采矿权行我认凡未经依批准擅自约定承包采矿产品享占、处收益所谓承包认定采矿权非转让应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第15条规定予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投标、竞标、评标行 (六)、违反矿产监督管理类 破坏性采矿矿产资源家重要资源资产必须十珍惜、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采矿产资源作严格规定《矿产资源》第29条规定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采顺序、采选矿工艺矿山企业采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收率应达设计要求;第37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体采矿应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由见合理利用、效保护矿产资源采矿权定义务矿产资源采着严格技术规程采取破坏性采采矿产资源必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损失构破坏性采矿行应承担律责任破坏性采包括4面:违反关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规范采矿造矿产资源破坏;二采富弃贫、采厚丢薄、采易弃难造矿产资源破坏损失;三家已探明资源储量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体矿床受破坏;四采用家明令禁止采造矿产资源破坏破坏性采矿行适用于与持合效采矿许证矿山企业证或持效采矿许证企业论其采取何种破坏性采都能适用证采矿能同适用破坏性采矿处罚 违反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 ①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与矿山工程主体同设计、同施工、同投入使用;②采矿产资源造质环境破坏没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③擅自移破坏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标志;④保护区内及能质遗迹造影响定范围内采石、取土、矿、放牧、砍伐及采集标本化石;⑤保护区内修建与质遗迹保护关厂房或其建筑设施质遗迹造污染破坏 违反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 ①质灾害危险区内事容易诱发质灾害; ②故意发布虚假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损失;③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 ④阻碍防治质灾害工程施工; ⑤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⑥其危害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质矿产行政管理渎职行根据质矿产管理律规规定质矿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员执行公务依履行职责列情形构质矿产管理渎职行应承担相应律责任①违反矿产资源规定非批准勘查、采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证、采矿许证; ②非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③违采矿行依予制止、处罚; ④负责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家工作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⑤违反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⑥违反质资料管理规定非披露、提供利用或者封锁、损毁质资料 三、矿产资源违行行政制裁 矿产违行行政制裁指质矿产主管部门关单位违反矿产行政管理律、规、规章行实施强制性措施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指质矿产主管部门事虽违行情节显着轻微够行政处罚于存问题需要事纠处理措施比限期改、限期恢复、限期补交资料、通报批评、撤销违决定等行政处指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隶属关系违反矿产行政规矿行政工作员所作惩罚措施行政处主要依据《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华民共行政监察》根据《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警告、记、记、降级、撤职除六种形式《矿产资源》第47条明确规定家工作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批准勘查、采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证、采矿许证,情节较轻构犯罪给予行政处行政处罚指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关家行政机关违反矿产资源规行政管理相实施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主要针质矿产行政管理相违行采取行政手段矿行政管理相指具体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律关系处于管理事家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体及外组织公民外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几类: (1)、警告警告行政处罚机关违反矿产资源规行政相谴责或警戒目于引起违者精神警惕使其再违警告作种式处罚形式必须由执行行政处罚机关作书面裁决口警告能算作行政处罚种批评教育式警告主要适用与情节轻微或未构实际危害违行种较轻处罚 (2)、责令停止采责令停止采指行政处罚机关违反矿产资源规行政管理相训诫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行情节严重暂停其权利主体资格处罚责令停止采适用范围:①未取采矿许证擅自采矿;②擅自进入家规划矿区、民经济具重要价值矿区矿区范围采矿;③擅自采家规定实行保护性采特定矿种责令停止采处罚适用于采矿权主体资格采矿行其要件第证采矿第二未经批准进入几种矿区采矿或擅自采矿种根据《矿产资源实施细则》规定适用责令停止采行政处罚,处违所50%罚款 (3)、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指行政处罚机关矿产违者作暂停产或经营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资格或能力罚停产整顿适用于取采矿权主体资格矿山企业破坏性采矿、造质灾害、破坏态环境、发安全事故或存安全隐患等情形该项违合矿处罚非矿能适用能关闭涉及矿山安全停产整顿由县级民政府决定涉及资源破坏损失停产整顿由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4)、没收违所没收违所指行政处罚机关违反矿产资源规行政管理相依没收其采矿产品或违所财产缴库行政处罚适用范围:①证采;②越界采;③买卖、租或其形式转让矿产资源;④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⑤违收购销售家统收购矿产品;⑥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证勘查许证 (5)、罚款罚款行政处罚机关依给予违反矿产资源规或履行定义务行政管理相强制其定期限内缴纳定数额货币种行政处罚罚款适用范围几乎涉及整矿产资源规列举需要强调罚款标准要控制合理尺度内 (6)、吊销证照吊销证照矿产资源违行实施行政处罚严厉处罚吊销证照包括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证、矿产资源采矿许证吊销证照指行政处罚机关违反矿产资源规行政管理相取消或剥夺其探矿权主体资格、采矿权主体资格收其勘查许证、采矿许证并宣布作废种行政处罚吊销证照处罚主体原发证机关 吊销勘查许证适用范围: ①擅自转让探矿权倒卖牟利; ②按规定备案、报告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③未完低勘查投入情节严重; ④已经领取勘查许证勘查项目满6月未始施工或者施工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月; ⑤办理勘查许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责令限期改逾期改; ⑥按期限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缴纳探矿权吊销勘查许证6月内再申请探矿权 吊销采矿许证适用范围: 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仍拒退本矿区范围内采造矿产资源破坏; ②擅自转让采矿权倒卖牟利; ③采取破坏性采采矿产资源; ④违反《矿产资源采登记管理办》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规定情节严重; ⑤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第23条规定情节严重; ⑥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节严重采矿权吊销采矿许证2内再申请采矿权矿产资源违行进行行政处罚种类列举要强调点行政处罚种类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第8条明确规定范围确定除外性规、规章、其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机关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规定致都合行政处罚

⑷ 国内外矿产勘查运行机制对比分析

下面从管理体制、投资运行机制、企业运作机制等方面对国内外矿产勘查的运行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一、产业管理体制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属于矿业的一部分,虽然在运行上也有探采分离的,专门从事矿产勘查的可以相对独立,但是在名称上仍然称“矿业公司”或“找矿人”,并且同整体矿业在经济利益上紧密制约。找矿是为了开矿,开矿必须找矿(或者买矿,或者自己找)。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地质勘查业是个独立的行业,把所有从事地球表层的调查研究工作,统统纳入到这个行业,其中就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这个定位没有根本转变,只是把它放入第三产业,属于技术服务门类。同时强调,它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全方位服务的,但仍属于地质工作的一部分。总之,在产业定位上,一个强调是矿业的一部分,一个强调是地质工作的一部分,这就是区别。

同时,在市场经济国家,从事矿产勘查的,不管是找矿人、初级矿业公司还是大型矿业公司,都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实行资本金核算制度。找矿也好,开矿也好,都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的,都是事业单位,即使直属于产业部门的地勘单位,也是事业单位,都统一核销中央财政的“地质勘探费”。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虽然原来的“地质勘探费”变成了“基数”,但又陆续出台了名目繁多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而地勘单位的性质仍然不变,即“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事业性质最大特点就是规模的刚性,一经组成就只能扩张,不能缩小,不管任务如何变动,它是不动的,我国的“百局千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找矿是为了开矿,否则找矿投入就无法收回;开矿必须找矿,否则就成为“无米之炊”。所以探矿和采矿的关系是天然的同盟者,这一点不受管理体制影响。但是探矿和采矿的连接,却不同的管理体制有不同的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找矿的和采矿的,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分开为两个企业,但是利益机制是相互依存的;采矿的企业对自己所需要的矿产资源,要么自己出钱找,要么用钱买;找矿的企业,对自己的找矿成果,要么自己采,要么变现。这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体制为矿产勘查投入建立了长效机制,并从根本上保证了找矿市场需要的矿,找在成本上企业可以接受的矿。而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找矿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出资,不进入矿产品成本,找矿成果由国家无偿的分配给矿山企业。找矿的事业单位和采矿的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制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虽然还有相当多的找矿成果,是由财政出资进行的,但不再无偿使用了,而是通过协议出让或竞标出让。这就是说在探矿和采矿的连接上,已经在同市场经济国家接轨,可还没有到位。即出资找矿的体制尚没有企业化,它既不搞资本化的核算,也不靠地质成果的变现或自用维持生存,所以这种探矿和采矿的连接方法,对矿产勘查和开采的关系来说,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无法形成勘查投入长效机制。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源的配置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政府只能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做些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找什么矿、不找什么矿,以及在哪里找矿,完全根据预测的市场需求进行,而市场需求最重要的是两个约束条件:第一,必须寻找符合市场需要的矿,否则就要积压,资金链就要断裂;第二,在成本上必须是市场所能容纳的,如果成本太高,也要积压,也无法继续运作。这两条促使矿业权人时时刻刻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找矿效果。而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矿产勘查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国家计划决定,地勘单位只是承担矿产勘查的作业单位。找到矿,由国家统一无偿分配;找不到矿,可以就地核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资金开展矿产勘查,已经完全由市场配置了,而政府出资的矿产勘查,在初始立项时,基本体现了政府意志,即按规划设置的矿业权。找矿成功后,出让矿业权,则基本上是接受市场配置的,即竞标或拍卖。

二、矿产勘查投资

(一)投资来源

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产勘查是矿业一部分,而矿业活动又是产业活动,所以它的投资都来源于社会资本,包括个人、企业直投和股市集资。政府一般不会出资,即使政府出资,也是通过国有企业运作,同样体现为社会资本。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矿产勘查全部由政府出资,这在当时也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油气矿产勘查已经同国际接轨,主要由国有的三大油气公司出资,国家财政只作公益性油气地质工作;固体矿产勘查投资,则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并行,其中政府出资仍占大头,但不再是原来投资的简单“恢复”,而是有新的变化:第一,不再按地勘单位分配,而是按地质项目投入,通过竞标发包;第二,完成地质成果之后,由出资的政府拍卖矿业权,而不是无偿使用。

(二)筹资机制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投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筹集:一是由个人和企业,直接投资找矿,低门槛进入,自担风险和收益;二是通过专门的风险资本市场,把勘查投资证券化,筹集资金;三是通过地质项目的合资、合作,把社会资本引进来,共同从事矿产勘查。运用的合作方式就是实行“买卖选择权协议”,即按一定条件买卖某宗商品或财产的权利。在矿产勘查领域,运用买卖选择权协议较为普遍。

同时,市场经济国家筹集矿产勘查投资,还呈现不同的勘查阶段运用不同机制的特点,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主要是找矿人和初级矿业公司投资;在普查和详查阶段,主要是股市集资;在详查和勘探阶段,则主要是高级矿业公司投资,追求规模效益。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用国家计划保证矿产勘查投资到位,运转顺畅。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固体矿产勘查筹资,只有直接进入或合作进入两种,方式比较简单,缺少资本市场。同时由于风险大、周期长、退出难,造成了勘查投入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开始进入,力求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可随着矿产品的涨价,矿业权有利可图,政府一方面提高了矿业权进入门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财政资金进入力度,实际上形成了替代。

(三)退出机制

矿业生产从地质找矿开始,到产出矿产品为止,周期相当长,而且它的产出很不均匀,这些特点决定了一旦进入,很难退出。而市场经济国家,正是把握了这些特点,搭建了一套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吸引了各方面的投资者。首先是通过股市,可以随时退出;其次是在矿产勘查任何阶段,可以随时顺畅退出。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退出问题,不论对投资者还是作业者,都是不能脱离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无论是政府出资还是社会资本,都只有一条退路,那就是出让矿业权,变现。

(四)投资回报

矿业勘查的生产活动与一般的商品生产有很大差别,主要是在具体项目上投入产出的相关性很差,有的血本无归,有的收益丰厚,因而不能靠地质项目的运行追求利润分配,而是靠矿业权的价值成长追求资本增值。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投资回报就是这样设计的,一是通过持有的矿产勘查公司的股票,在找矿效果良好的情况下获得增值,可以随时变现;二是作为矿产勘查公司或勘查项目的股东,在找矿效果良好的情况下,股本获得增值,可以转让或通过矿产品利润获得收益,但不能一次全部收回。我国的矿产勘查投资回报,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本不存在,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探采结合的矿业公司,参与整体矿业资本运作,不存在单项勘查基本的回报。对以从事矿产勘查为主的地勘单位,则基本不单独考核投资回报。对各级政府的矿产勘查核算,则基本不搞资本核算,收入和支出分别计算。有的地方财政,支出的有政府核销,收入的一律进入财政,所以根本不存在资本回报机制。

三、矿产勘查主体

(一)企业的组织类型

市场经济国家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专业化分工十分突出,企业组织形式多样。从大类分有以下几种:

(1)经营矿业权的主体,它的成果就是找矿、勘查、提供矿业权。这类主体按规模大小分四类:找矿人、小型矿业公司、中型矿业公司、大型矿业公司。

(2)从事矿产勘查工程技术服务的公司,他们围绕矿产勘查所需要的工程、技术、手段,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收益,既不承担矿业权运作中风险,也不获取矿业权运作中收益。这些服务公司从其服务的职能和手段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介服务公司;另一类是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各类中介和公司是投资中介、法律中介、财务中介、地质中介、地球物理公司、地质咨询公司、地质工程公司、矿业权资产评估公司、独立地质学家等。

在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基本变化不大,号称“百局千队”,但大都是大而全,小而全。一些大型矿业公司,他们在集团内部分工,还是专业化的,但是大多数地勘局、地质队,则是工种齐全、人员众多。中国最小的地质分队,也比西方的初级矿业公司规模大,他们所从事矿产勘查,从地质演变、地形测量,到钻探、坑探施工、岩矿测试、地质综合研究等,全都由单位内部人完成。改革开放以后,这些专业技术和工程,也开始单独对外服务,收取劳务费用,但未形成独立的企业。

(二)企业之间配合

市场经济国家在矿产勘查活动中的专业化分工,目的在于最有效最合理的利用勘查资源,提高勘查技术水平,降低勘查成本。而所有这一切都是靠市场机制进行协调和配合的,灵活方便,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比如找矿尖端的地质人才,勘查尖端的技术装备都能得到充分而广泛的应用,并且取得相应的报酬。而我国矿产勘查的专业工程技术,大多是部门、单位所有,利用率相对不佳,近几年虽然有所改变,但基本格局没变,所谓“戴事业帽子”,就包括这些专业。

(三)企业绩效考评

市场经济国家,经营矿业权的公司,不论规模大小,都以持有的矿业权数、矿产资源产出量数为实力。而这些实物指标,又是经过权威评比后共同认可的,在社会上具有可信度。一个公司如果占有的矿产资源量多,它的实力就大,它的股票就值钱;否则,它的实力就降低,它的股票就不值钱。这种机制对矿产勘查的兴旺发达,进而对矿业的发展,具有长效作用。而我国的矿产勘查,在固体矿产方面,还是强调投入规模,每年增长多少,投资减少多少,投资是评价矿产勘查的主要指标;对地质成果,仍然用矿产地、异常等指标表示。当然也有矿产储量统计,但是权威性很差,常常是只统计新增加的矿产地,不统计被淘汰的矿产地。所以在对地勘单位考核中,难以用这些业绩吸引地勘投资,不能形成长效机制。至于政府出资的矿产勘查,由于其主体不是企业,更难考核它的业绩了,而且它的存续和发展,并不受市场规律的支配。

四、矿业权运作

(一)矿业权的出让

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在出让矿业权时一般采用四种方式:一是早申请优先授予原则,它适用于一般性矿产(美国称“可标界矿产”);二是协议出让原则,即出让和受让双方经协议确定;三是委托出让原则,即委托国有矿业公司出让;四是竞标出让原则,它适用于“可出让矿产”(如石油)和“可销售矿产”(如建材矿产等)。这些出让的矿业权,只限于没经政府投入的初始矿业权,而且大多数是采用申请优先原则,进入门槛比较低。而我国政府对矿业权的出让,开始阶段(2003年以前)大多采用登记在先的原则,2003年之后,实行登记在先与竞标出让并用,在有些地方,甚至全部实行竞标出让,进入的门槛越来越高。更甚者,许多地方政府由财政出资,开展地质找矿,然后竞标出让矿业权。同时,由于把政府出让的矿业权都称为“一级市场”,所以中国的一级市场十分发育,而二级市场(企业之间转让)则很不景气。

(二)政府对矿产勘查的社会化服务

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提供找矿信息上,即通过国家出资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为初始找矿优选靶区提供地质信息帮助。但是也有不少国家,不仅从事公益性地质调查,还开展矿产评价和勘查,然而他们这样做,并不是政府直接操作的,而是通过组建矿业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操作的。

我国政府对矿产勘查的支持,在公益性地质成果社会化服务方面,与市场经济国家作用相似,而且正在逐步完善。但在支持环节上远比市场经济国家延后,许多地方政府,不是为地质找矿提供选择靶区的信息,而是用政府资金,先把矿产找出来,然后再向社会需求者出让矿业权。

(三)政府对矿产勘查的税收政策

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产勘查的支持,很重视使用税收杠杆。其中最主要的政策就是“耗竭补偿制度”和“全部通过股票制度”。

所谓耗竭,是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造成的资源耗尽或减少。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被耗竭的矿体。其核心内容是:矿业公司利润的固定部分免税。耗竭补贴是与权利金截然相反的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的基础却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其不同点在于,权利金是因之而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人(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因之而补偿矿权人(经营人)的。因此,这种补贴实际是一种负权利金,它作为一种对采矿的补偿,有效地降低了矿权人所承受的税负(有的国家是直接补贴,有的国家是从权利金支付中扣除,还有的国家从所得税支付中扣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津巴布韦、圭亚那等重要矿产生产国均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

全部通过股票制度:加拿大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全部通过股票机制,它将勘查和开发支出的公司扣减转移给购买全部通过股票的投资者。全部通过股票是加拿大税收制度中一个重要要素,其目的是使初级矿业公司与资深矿业公司在同样的基础上。自1954年以来,全部通过股票就一直是加拿大矿业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有时以这种形式出现,有时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但其对勘查支出水平比较有影响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在80年代中后期。从根本上说,全部通过股票是允许向公司提供勘查资金的个人投资者(购买全部通过股票的个人)从其个人收入中100%的扣除其投资(即这部分收入不需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为高风险的矿产勘查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些补贴的特点是补给出资者,而不是补给地勘单位。

我国对矿产勘查的税收,尚没有看到具体鼓励出资者的政策,但对政府出资和地勘单位出资的矿产勘查,当前基本上不收税,因为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政府出资和地勘单位出资搞的矿业权,税务部门尚没有反映。这可以说是一种优惠,但并非是有意给予的支持。

(四)政府对矿产勘查的财政补贴

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对国家整体利益和安全的维护,出于缓解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其特点是:①不是“普惠制”,即不是针对所有矿种的;②不是所有时期均适用的,主要是用于国家矿产资源面临重大问题时,如美国在“冷战”期间特别需要钨矿“战略资源”,因此采取强力补贴措施;③不是任何时候均实行全额补贴;④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不同阶段,补贴的比例不同;⑤补贴额一般不高,但所起作用较大。这些补贴大多直接补贴现金,或者允许加速折旧、摊销或优惠提供贷款等。

我国直接给商业性矿产勘查出资人的补贴或优惠不多,即不善于利用经济杠杆支持商业性矿产勘查,而是以支持为名义,实际是搞替代。近几年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直接立项,通过发包技术劳务的形式,委托地勘单位找矿。这种做法由于不实行资本化运作,加之政府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一般的社会资本无法与其竞争,形成了替代,而不是支持。

(五)政府对地质资料的管理

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商业性地质资料的汇交,并且把这些地质资料同公益性地质调查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组织在一起,开展综合研究,对外利用。据介绍,有的国家商业性地质工作汇交的地质资料占资料总数的82%。这些地质资料有一定的保密期,政府是必须遵守的,但保密期一过,即可对外开放。

我国的地质资料汇交及其服务,也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具体执行尚未到位。同时,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自己动手搞调查,不善于利用社会的地质资料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