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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怎么施行

发布时间: 2024-11-01 20:14:57

❶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实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❷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❸ 资源税法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全文

❹ 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7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有利企业减轻负担.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❺ 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解读是对资源税法的进一步规范和解释,重点围绕税率、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等方面进行阐述。该细则明确了相关政策和法规,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好的税收指导和服务。

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解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细化政策和补充解释,对资源税有关应用和运作进行系统化的规范和说明。该细则主要包括了税率、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收指导和服务。在资源税征税方面,细则规定了不同资源类型的适用税率和计算方式,并且对于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税收优惠等方面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细则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将进行查处和打击。需要注意的是,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有关政策和规定可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进行调整和修订,纳税人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动态和变化,确保自身遵纪守法、合法合规。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什么? 资源税是对国内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消耗进行征收的一种财政手段,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积极作用。与环境保护有关联的是,资源征税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型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耗,从而减少资源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解读对于规范资源税的纳税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规营运、稳定发展。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资源税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税收制度,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资料,如实申报应税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缴纳资源税。

❻ 资源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目在中央层面共列举了30余种,没有列举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而《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共计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