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有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最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次调查却表明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我们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也还有许多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的地方。
一、存在问题
此次调查,调阅了该院2001年1--9月份审结的44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卷宗,并就有关问题与刑庭、民庭进行了座谈。应该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程序把握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照上述规定,当前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在立案环节上随意性较大。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明显。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至于是否有附带事民事诉讼,立案庭在案号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就更不能掌握了。查此类案件准确的收结案情况只能问具体的承办人或者查结案登记表,这就形成了一些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结案,没有立案(或者说立案程序不完备)的现象。
二是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被忽视。通常,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是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方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如果说为了保证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这种安排亦无可厚非。但在审判实践中至少说在庭审笔录反映出来却是,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程序被简化甚至被省略,成为名副其实的“附带”,笔录也只有了了几笔。
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也不够规范。应该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于自己的赔偿请求都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他们也希望在庭审中充分地展示自己的证据(实践中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依职权调查是比较少的),但这种展示受到法官对于庭审时间的限制,而只能是概括性的,显然也就无法要求充分地质证。特别是围绕异议的再举证、再质证更少,通常是留待庭后法官的裁断。如在一故意伤害案中,二审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票据存在虚假,在没有要求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说明或提供证据,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承办人即向合议庭提出改判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论也只是“刑事上维持,民事上可改判”。如何改?依据何在?那就由承办人自己决定了。
⑵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需要什么手续
1、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出庭 是指诉讼案件有关的人,如原告、被告辩护人、证人、代理人或律师等到法庭
参加开庭审理;
3、民事案件涉及婚姻的官司当事人必须到庭 其他的民事诉讼 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判决。
4、涉及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到庭参加审理。
到法院旁听庭审不需要办理手续。
根据《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依照法律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旁听,旁听时只需要携带身份证以备核查即可。当然,如果法庭旁听席座位数量限制,法院可以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来允许旁听,一般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发放。
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参加旁听。其他不适合旁听的人员,法庭也会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