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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资源税什么时候征收

发布时间: 2024-11-02 09:57:44

‘壹’ 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如何算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贰’ 资源税在哪个环节征税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税法规定的商品 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 。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提示】此处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此处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进口”的应税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对生产者或开采者征收,并且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培册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配旅宏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镇键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叁’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

(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

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

(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

(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肆’ 缴纳资源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它采用“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收方式,具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计征式。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进行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征收资源税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

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置7个大税目: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盐。是指**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4.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3个子目。5.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