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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资源税报告怎么写

发布时间: 2024-11-09 20:34:23

1. 我国资源税改革后还有什么现存问题~怎么解决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矿业开采权。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大量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今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煤炭资源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各种矿产资源企业。这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缴。

(二)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

税、费性质不同,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其要点如下:

其一,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其二,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远远高于当年征收的全部资源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对遏制暴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其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其四,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在上述资源税费并存的思路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的收入体制。资源税原则上依然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因为海洋石油开采很难按省域划分),以促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的管理和保护。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矿业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1.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目前,大多数人都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确实,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税收与价格脱钩,中断了价税的联动作用,国家无法分享涨价收益,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因为资源产品涨价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并非资源生产企业努力的结果,且资源涨价由全社会负担,涨价收入理应归公。而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从量定额征收的缺陷,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但是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的,当资源产品价格下降时,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1986年之所以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降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采用单一的计征办法,“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

二是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以资源的探明储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对其用意笔者能够理解,但对此种主张却不能苟同。首先,以储量为税基,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其次,以储量为税基,也难以设计合理的税率或税额。特别是对从价定率征收来说,储量如何定价是个巨大的难题;再次,以储量为税基,割裂了税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联系,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7因此,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资源税征收的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对实行从价法的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量法的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

对于是否应将回采率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要素,笔者认为,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而回采率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征收依据,还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手段来促进矿业企业提高回采率为好。

三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税额。国家自2004年起,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煤炭税额的调整幅度虽然高达1~5倍,具体金额只是每吨提高了1~3元,与每吨数百元的煤炭价格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资源税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业反映如何7据江西铜业反映,企业将为此多缴资源税税款约7 1 25万元,但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43%.可见,此次资源税的大幅度上调,仍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据有关人士统计,白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因此,即便资源税税额同幅度调整也不足以理顺价税关系。对于一些涨价幅度较大的资源产品,资源税税额或税率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其价格的上涨幅度。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关资源税体系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随时对重点矿山和重点品目的资源变化进行监测,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或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资源税税率税额制定的科学化。

四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的资源税只是对七大类矿产品征收,而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矿产品。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其一,应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正名为资源税,健全资源税制度;其二,对是否将水、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负担能力及价税关系,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扩大征收范围;其三,由于我国各地的资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未统一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前,可允许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度增加资源税的征收品目。

2.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总之,理想的资源税费改革应是三赢,既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必要权益,又有利于矿业资源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应该在此前提下进行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

2. 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边缘化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真正体现,是资源性资产的权益。在我国,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形式上体现为向国家缴费,实质上反映的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是政府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与矿业权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极为短缺的形势下是特别重要的经济关系。它的正确行使对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无法替代的。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现状表明,它并没有担当起这样的责任,甚至已经被边缘化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提出来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该措施真正实施体现为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从提出到实施整整拖了8年。从1994年开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当时形势,费率规定得比较低,按照不同矿种分别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矿4%不等,平均费率为1.18%左右。而当时测算的合理费率为10%左右。就是这样的低费率,当时还要通过下达指标的方法加以保证,直到2005年。从2006年开始,中央不再下达征收指标,改为对矿山企业实行“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的做法。

表2-1是近10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表2-1 2000~2009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方式研究报告》,2010年。

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看,显然存在以下问题:

(1)收取标准太低。主要表现为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从1994年开始实施,20多年一直未调整。而其间矿产品价格和矿山收益都上涨几倍。这样的低标准,相对矿产资源作为矿业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而言,实在微不足道。全国实收费率2000年占销售收入的0.39%,2009年占销售收入的0.63%。河南平煤集团2006年原煤产量为3095万吨,销售收入84亿元,实现利润21.4亿元,缴纳资源补偿费1亿元,占销售收入的0.56%;吨煤负担不到3.3元,按回采率50%计算,每消耗1吨资源量,仅付1.6元;而它的利润率将近40%。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但他们收取的费率远远高于我国,一般都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8%,最低的平均费率能达到5%。

(2)实际收缴中“跑、冒、漏”严重。根据测算,全国平均的费率应当达到1.18%,而实际收取的尚不足0.6%。这主要是实际执行中缺少精细的管理和规范。比如,在征收计价的环节上,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而前后环节的计价基数相差甚远;在价格的核定上,对没有矿产品销售权的矿山,往往由上级统一定价,这样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由于流通矿产品代扣代缴制不健全,许多矿产品游离在计税产品之外。

(3)作为对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补偿,收取的资源补偿费并没有与实际消耗的资源量挂钩,而是通过回采系数间接计算。可是,回采系数往往难以核定,大多取“1”,实际意味着资源补偿费没有与资源消耗量挂钩,只与矿产品销售收入挂钩。这就造成了那些靠消耗资源来追求高收益的矿山没受到制约的结果。这与按照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取得回报的要求相背离。如果把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来管理,那么要素的提供者首先必须准确了解自己财产被消耗的数量和质量。

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相比,资源税的命运要好一些。资源税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1986年以后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对征收范围、征收办法(包括税额)、纳税地点等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到1994年,按照分税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余资源税均作为地方收入。近年,国家又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使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增长。2010年,国家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征收范围,由原来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资源税率提高到5%;随后,在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宣布西部地区比照执行。资源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无偿性的特点。至此,资源税所代表的已经不是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而是政府调节收益的一种税赋。

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的还有一项“矿业权价款”。它发展得最快。不少人把它也看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组成部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行的法律上,它都不是对作为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的补偿,而是勘查资本进而是矿业资本的权益。也就是说,它是对资本和劳动投入所创造的价值的补偿。但是,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在形成矿产资源资产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他们各自的价格之间是能够相互移动的。首先,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本身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来源于它的稀缺性、有用性和垄断性。可以把这个价值称为矿产资源净价值;其次,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只有经过勘查才能显现,才能计量,进而才能形成矿产资源资产。而勘查本身投入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也创造了自身的价值,即矿业权的价值。只不过这个价值是矿产资源净价值基础上的增值,两者之和便是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所以当矿业权价款由市场形成时,人们评估的是作为矿产资源资产的总体价格,再扣除需要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代表矿产资源价格),即为矿业权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源补偿费不到位,不能反映矿产资源净价值的真实价值量,其不到位的部分就自动进入矿业权价款之中,形成勘查资本的利润。当前,矿业权价款居高不下,就是由这种机制形成的。出现这种局面,责任不在于机制本身,而在于政府对资源补偿费规定的标准太低,即使矿业权不通过市场出让,以成本价进入矿产开发(探采结合),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到位的部分,也会进入矿产品价格之中,形成矿业资本的利润。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不到位的部分,突出表现为国家的矿产资源权益转移到社会资本之中。这种转移的后果是严重的,危害很大:

(1)它使国有矿产资源的收益大量流失。流失的面非常广,我们所看到的高出正常水平的矿业权价款,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所有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其资源补偿费都是按现行标准缴纳的,他们实际支付的补偿费与要素贡献应给的补偿之间的差额,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量。这个流失量,如果以209年矿业产值18067亿元估算,每流失一个百分点,即损失180亿元。这些流失的财富,大多通过3个渠道被挤占:一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资源型企业,他们获得后当做自己创造的财富,首先在内部分配,造成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二是私人或外资矿业资本出资者,形成了像山西煤老板、河北铁矿老板那样的暴发户,加大了贫富差距;三是贪官,助长了以权谋私的贪官的形成,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2)助长了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对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极为不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耗用矿产资源的都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利润是销售收入减去成本的剩余。如果矿产资源的消耗按照“物有所值”原则纳入成本,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其节约和合理利用将是最有效的。可是,我国对矿产资源的消耗,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个机制,甚至没有把它作为成本。矿山企业为其消耗矿产资源所付出的代价太少了。这就必然助长他们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厚弃薄、采易弃难,靠资源消耗来追求暴利。这种后果比国有资产流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还严重。

(3)它促使许多地方政府管理错位,热衷于掌控矿业权、垄断矿业权,干扰了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通过市场配置的矿业权价款暗含了大量不为人知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大多能卖出好价格。这给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提供了极大的吸引力。他们认为,这样的高收益与其被矿业资本占有,不如统归地方财政。于是有些地方规定,对新设置的矿业权,一律由政府出让;对分散在地勘单位的矿业权,也想方设法用成本价收回、竞标拍卖;对具有找矿远景的勘查区块,先由财政出资找矿,然后竞标拍卖矿业权。其结果是:第一,造成政企不分。政府本来是对矿业权实施矿政管理的,现在参与了矿业权经营(政府出资找矿,再卖矿业权,已构成对矿业权的经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第二,助长了矿业管理的短期行为。资源收益是先使用,后收取;探矿权收益是先收取,后使用。如果用探矿权收益替代资源收益,等于把资源收益提前收取了,形成事实上的“卖资源”,诱导地方领导急功近利,追求效益,“寅吃卯粮”,造成透支。第三,对社会资金找矿形成挤出效应。地质找矿是面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很大的投资行为,只有用社会资金、通过企业机制运作,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而政府财政直接出资找矿,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形成这种机制,从长远看必然影响到找矿的效果。

(4)造成矿山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均,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提高矿业劳动生产率。矿产品是按质论价,而生产成本却因矿山企业所占资源的地理位置、天然禀赋不同而相差悬殊。这种级差收益在矿产资源的净价值中占很大的比重。一个品位高、条件好的矿山,与一个品位低、条件差的矿山相比,其纯收益可以相差几倍、十几倍。对这种差异,现行的资源税根本不能调节,其结果是,不仅损失资源所有权权益,也使各矿山企业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对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极为不利,还使一些矿业政策顾此失彼,难以出台。存在的这些问题再不能继续下去了,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和被挤占,更关系到如何构建矿产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大量的实例说明,矿产资源税也好,矿业权价款也好,他们主要对矿业的收入和利润起调节作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起作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如果在供给者层面上作为财产权管起来;在使用者(需求者)层面上作为生产要素管起来,必然会强有力地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必然对国土资源部“双保”职能的履行作出新贡献。

3. 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有哪些

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使用税等。

费用管理是企业流通费用的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费用管理的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反映商品流通费支出、挖掘降低费用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管理的依据是:《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对费用支出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的形式有:计划管理、定额管理、预算管理、分口管理、分级管理等。

(3)补偿资源税报告怎么写扩展阅读

费用管理主要是对费用的分类,以及明确费用的来源和核算方式。

其中公司经费包括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全年销售净额(扣除折让、折扣后的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

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4. 各税种税率下的税费测算

经济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石油企业在选择是否开发某个低品位油气资源项目时,必定要对其经济性进行评价,即考虑在现有或将来的油气价格水平下,收入是否能够平衡成本以及获利多少的问题。由于石油企业的税费在开发成本中占较大的比重(2006年石油税费占收入的11.32%;2007年随油价上升进一步提高到14.94%,2008年为22.02%,2009年为17.88%。见附录一中表3),税费问题不容忽视。鉴于各石油公司的详细财务数据为企业机密,本研究采取估算的方法测算税费(其中,有些数据计算参考并比照中石油的公开数据进行计算)。设P为价格,Q为销售量,c为单位完全成本,C为总成本。

4.3.1低品位油气开发成本中的税费构成

根据2.1节的分析可知,石油企业原油开发的总税费CT包括: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Ct1,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Ct2,权利金Ct3,石油特别收益金Ct4,资源耗竭补偿费Ct5,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Ct6,企业所得税Ct7,增值税Ct8,城市维护建设税Ct9,教育费附加Ct10,和其他ε,即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式(4.1)中,由于ε在总税费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不到5%(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费、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可以忽略不计。天然气开发成本中的税费比原油少“石油特别收益金”一项。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8年度报告》的数据整理显示(见附录一中表4),2008年,中石油油气完全开发成本为46.86美元/桶。根据课题组掌握的情况,低品位石油的完全开发成本高于常规油气大约20%~40%,为了便于分析和计算,取中间值30%,即约为60美元/桶(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税费为19.28美元/桶(见附录一中表4)。

下面将以2008年的低品位油气开发数据为基础,测算新的低品位税费体系中,各税(费)率的调整对总开发成本的影响。

4.3.1.1权利金

新设立的权利金由现行油气税费中的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整合而成。计算公式如下: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3为权利金费率,根据油气资源的品位高低设定不同的税率。

原资源税中原油税率从14~30元/吨浮动,变动范围为0.28~0.60美元/桶,取平均值则为22元/吨,折合0.44美元/桶(按1美元=7元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收入的0.01,即当P=87.55美元/桶时(采用2008年中石油的均价,见附录一中表1),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为0.88美元/桶。

由于原矿区使用费只针对海上石油业务和陆上对外合作项目收取,而这部分费用在中石油整体石油税费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因此,测算中暂忽略不计。

由于原有的三大税(原资源税、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原矿区使用费)中,原资源税浮动范围0.28~0.60美元/桶,无法体现级差地租。从表4.2可以看出,三大税所占收入的比重小,并且不仅没有随着油价的上升而提高,反而逐渐下降。

根据4.1节的分析可知,原资源税的税费标准过低,几乎无法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有必要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同时,根据2.3节的分析以及表2.9可知,世界大多数资源国的权利金多数处于10%左右(如哈萨克斯坦为2%~6%、美国为12.5%等)。而且,本研究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0%的人认为应该降低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矿区使用费。故根据油气资源的品位高低,将三项税费合并后的权利金设定在2%~10%的范围进行测算,并采取随价计征的方式进行征收,当油价下降到50美元/桶以下时,调整后的权利金降为1%,甚至免征(具体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由此,当油价上涨时,企业收益增加,相应地税费绝对值也将提高;当油价下跌时,企业获得的收入减少了,相应地,税费绝对值也将下降,保证在低油价时石油企业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维持投资的积极性。对于品质不好的低品位石油资源,可以采取低费率。根据课题组掌握的情况,低品位油气资源开发的单位完全成本(不含所得税)约为60美元/桶。为了使石油企业在50美元/桶以下的油价水平下仍然具有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积极性,建议当油价下降到50美元/桶以下时,调整后的权利金下降为1%,甚至免征。下面对不同油价水平下、不同费率情况下新的权利金进行简单测算,并与原税费制度下的税费水平进行比较,见表4.2。

表4.2 不同价格水平权利金与原税(费)目对比(单位:美元/桶)

从表4.2测算可以看出,石油资源级差地租的范围在不同的油价水平下,从以前的0.28~0.60美元/桶,扩大到现在的4.05~9.2美元/桶。2008年,中石油平均油价为87.55美元/桶,折算为4227元/吨,低品位和常规油气分别按合并调整后的权利金来计算,分别为84.5元/吨(4227×2%=84.5)和422.7元/吨(4227×10%=422.7),最大相差388.2元/吨(422.7-84.5=388.2)。

4.3.1.2资源耗竭补偿费

资源耗竭补偿费是本研究新设的费种,以调节地方经济发展,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即开采一定量的油气,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弥补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并用于维持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其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5为资源耗竭补偿费率。

本课题组暂将T5设定为0.5%,根据公式4.3,则2008年资源耗竭补偿费为C15=0.005×87.55×134900=59052.48

2008年全国原油产量1.9亿吨,折合为134900万桶;2008年中石油油价水平为87.55美元/桶,国家可获得收益59052.48万美元。

4.3.1.3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为本研究新设费种,主要用来弥补油气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修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6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率。

本课题组暂将T6设定为0.5%,由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与资源耗竭补偿费费率相同,则2008年国家可获得59052.48万美元,用于当地生态补偿。

4.3.1.4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Ct4的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4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率;b为起征点;θ为速算扣除数。

在现行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中,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比率20%~40%(如表2.1所示),其计算公式与上式相同。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目的来看,应该为暴利税,而低品位石油的开发成本达到了60美元/桶左右,即油价在60美元/桶以下时,不存在暴利,征收其在40~60美元/桶区间的暴利税是不合理的,因此应该将低品位油气资源的起征点提高到60美元/桶,如表4.3所示。

表4.3 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费率与速算扣除数

从表4.4和图4.2可以看出,当石油价格低于60美元/桶时,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为0,而当石油价格从60美元/桶开始增长时,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曲线呈非线性加速增长,与常规石油特别收益金差距最高达到了8美元/桶。因此,仅通过提高起征点即可以达到降低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的目的。

表4.4 不同价格水平下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对比表(单位:美元/桶)

图4.2 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对比图

由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税费总额中所占比重很高。2008年中石油平均每桶原油的税费为19.23美元/桶,而石油特别收益金为15.97美元/桶。如果实行新的低品位油气资源政策,则每桶原油税费成本能降低8美元/桶左右,即将低品位石油总税费水平降低40%左右。

4.3.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但由于其所占比重太小,不足总税费的1%,即平均每桶石油小于0.024美元,因此不作重点讨论。

4.3.1.6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Ct7的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7为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由于企业所得税率为完税(销售税金与附加)后的收益,因此在上式中进行模糊处理,用(油价-不含所得税的完全成本)×0.25,即可得单位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每桶原油的企业所得税费,如表4.5所示。

表4.5 不同油价水平下的企业所得税与所占比重(单位:美元/桶)

在调查问卷中,有74%的人认为针对低品位油气资源,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降低,但是由于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其调整和改革涉及面大,影响国民整体收支平衡,因此不建议对其税率进行调整。可以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刺激低品位油气的开发,如实行低品位油气开采加速折旧政策,加速成本的回收;对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对三次开采、尾矿开发或新开发的小型油气田采取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4.3.1.7增值税

增值税Ct8的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8为增值税税率17%,r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

在调查问卷中,有61%的人认为针对低品位油气资源,现行增值税税率应该降低,但是增值税也是国家的重要财政税收来源,因此不建议对其税率进行调整。但是可以通过增加进项抵扣项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针对于新开发的技术或者新投资的低品位油气田采取减半征收或全免的政策。

4.3.1.8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Ct9的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9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在本研究的调查问卷结果中,40%的人认为城市维护建设费应该随增值税的减少而减少,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4.3.1.9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Ct10的计算公式为: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其中,T10为教育费附加费率。

在本研究的调查问卷结果中,44%的人认为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减少而减少,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仍然以各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3%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合计税费率大约为增值税的10%,则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总和大约为销售收入的3%,即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将(4.2)~(4.10)式代入(4.1)式,可知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研究

上式中Ct1+Ct2的比重很小,不到总税费的5%。

4.3.1.10小结

综上,对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进行如下调整(参见附录五):

1)合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统一征收“权利金”,将征收方式由现在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权利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权利金金额=权利金费率×价格×油气产量。为了便于操作,权利金费率根据不同地区油气品质的差异,按地区设置在2%~10%之间,且当油价低于50美元/桶时,低品位油气税费下降为1%,或者更低,甚至免征。

2)增设“资源耗竭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按从价的方式进行计征。资源耗竭补偿费公式为:应纳资源耗竭补偿费金额=资源耗竭补偿费费率(0.5%)×产量×价格。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公式为:应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金额=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费率(0.5%)×产量×价格。税费主要归资源产地政府所有。

3)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式不变,仍按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但将原起征点提高到60美元/桶。

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不变,但是对于低品位油气可采取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中可采取增加进项税、减半征收等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以“增值税”为基数的税费则随增值税的减少而减少); “企业所得税”则采取加速折旧、减半或全免等方法。

5)其余税费保留原有方案不变。

4.3.2不同油价水平下的税费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问题,以及考虑数据获取的可行性,仍采用中石油2008年的价格数据,即P=87.55美元/桶,则2008年低品位原油税费所占收入的比重ro为:19.28/P=22.02%。就课题组掌握的情况,目前我国石油产量中约有70%来自低品位石油资源。2008年我国国内原油产量1.9亿吨。据此推算,2008年我国原油产量中约有1.33亿吨为低品位石油,折合约9.5亿桶,即Q=9.5亿桶。将P=87.55美元/桶,Q=9.5亿桶代入式(4.11)中,分别计算在不同油价水平下的完全成本。计算结果如表4.6所示。

表4.6 调整税费后的不同油价水平下的税费分析(单位:美元/桶)

2008年中石油的平均总税费为25.47美元/桶(含所得税)(见附录一表4)。2008年中石油的平均油价为87.55美元/桶,处于表4.6中的80~90美元/桶的油价区间。对于低品位油气,如果调整后的权利金的税率为2%,则税费只有19.09美元/桶,比25.47美元/桶降低了6.38美元/桶;对于高品位的油气,如果征收费率为10%的权利金,则税费基本持平,仅比25.47美元/桶提高了0.42美元/桶。也就是说,新税费的实施基本没有改变常规油气的税费负担,但是较大地降低了低品位油气的税负水平。

通过对表4.6中税费的总体分析,

的级差并没有随价格的增长而减少,也没有因为其他税费的加入掩盖了不同油气品质的差异而带来的税费差异。在级差绝对值最小的40~45美元/桶的油价水平下,低品位油气的税费仅为常规油气的37%(2.208/6.031≈37%),而在级差绝对值最大的100~110美元/桶的油价水平下,低品位油气的税费仅为常规油气的80%(33.406/41.806≈80%)。

图4.3表示了权利金率分别为2%,5%和10%情况下的单位石油的税费随价格增长的走势。从图中可以看出,石油的平均税费呈指数增长的趋势,保证了国家在油价增长时获得应得的暴利税。不仅如此,随着油价的上升,不同品质石油的级差税费有扩大的趋势。

图4.3 单位石油的税费随油价增长的走势

综上所述,低品位油气税费政策调整如表4.7所示。

1)由原资源税、原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新的权利金,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应纳权利金金额=权利金费率×价格×产量。其税率根据油气品位的不同设定在2%~10%的区间浮动(当油价低于50美元/桶时,其税率下降为1%,甚至免征)。石油资源级差地租的范围从以前的0.27~0.48美元/桶扩大到现在的4.05~9.2美元/桶;

2)增设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资源耗竭补偿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按从价方式进行计征。资源耗竭补偿费公式为:应纳资源耗竭补偿费金额=资源耗竭补偿费费率(0.5%)×产量×价格。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公式为:应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金额=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费率(0.5%)×产量×价格。增设的两项税费主要用来为资源所在地提供环境治理和经济补偿;

表4.7 新的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

3)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提高到60美元/桶。而当石油价格从60美元/桶开始增长时,低品位石油特别收益金曲线呈非线性加速增长,与常规石油特别收益金差距最高达到了8美元/桶,将使得总税费水平下降了1/3强;

4)相关优惠政策,包括采取加速折旧、税费减半或全免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