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什么用水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用水。
《水法》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迟局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水法》介绍
1、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配芦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4、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培旦带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