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力资源管理成功运营的基本问题及要素
如果考虑清楚了人力资源管理实现战略价值的八大要素,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实践,能做到在企业落地且可持续地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一定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商业运营,进而凸显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功运营的基本问题及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人力资源管理运作模式的4个基本问题
诚如商业模式要解决的问题:谁买单,为什么买单,用什么买单、如何赚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运作模式也要清晰: 人力资源管理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谁来做?如何落地和可持续推动?
1 人力资源管理做什么
围绕企业的愿景、使命和战略规划,在我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务必要专业而高水准地做到两件事:
一、建立一整套价值创造机制 。通过这套机制的建立能搭起一个平台,让有能力的人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与企业战略的共舞,创造价值,走向共赢;
二、保证人才供应 。围绕企业运营和发展,要能建立不断层的人才供应,从人才的选、育、用、留出发,完善系统的人才供应链,不出现人才的断层而影响企业发展的事项。
2 为什么要这样做
企业的愿景、使命、战略目标要得以实现,没有人才的源源不断支撑,那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凝聚人才,显然要有好的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无论如何定位、改革和发展,有三点常态是不容更改的:第一,如何聚焦战略目标;第二,如何提升个体效率;第三,如何实现团队协同。
3 谁来做
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仅靠人力资源管理部是不可能做好的,务必要让人力资源管理走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变成全员共担的责任。特别是企业各层级管理者,包括老板在内,要具有人力资源管理思维和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专业技能,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来实现作为一名领导和管理者在管理方面更职业化的运作。
4 如何落地和可持续推动
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落不了地,或者落地之后无法实现可持续地推动,出台再多的政策,除了纸上谈兵,其它是别无用途。
如何做到各项政策的落地和可持续推动?
一要有利他思维 。各项政策的推出,一定要想清楚,这样做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帮助?对企业各部门的价值实现有什么帮助?对员工的成长进步有什么帮助?如果对别人没有帮助的东西,何来大家的拥护?
二要切合实际 。企业内部运营若只有小学的基础,硬要整个高大上的本科文凭,大家如何消化?只有切合实际,而且简单易行,大家看得明白,并且学得会,才有落地的基础。
三要系统设计 。走一步想三步,千万不能碰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专业上,不能只看到点,更要能想到面;在推进上,要有清晰的规划,第一步要做什么?第二步要做什么?每一步要实现的结果是什么?要能运筹帷幄。
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运营的8大要素
如果说商业的成功首先要有一个专业的商业模式在支撑的话,那么人力资源管理的成功也通此理,也要有一个专业的思维模式在支撑。上述所讲的四个方面:①人力资源管理做什么?②为什么要这样做?③谁来做?④如何落地和可持续推动?我认为,这就是一套完整的助力人力资源管理成功的思维模式。这套思维模式如何落地,又要有八大要素作重要支撑:
1 价值主张:人力资源部存在的价值及要实现的使命是什么?
人力资源管理部的存在有两个重要使命: 一是帮助企业成功,二是帮助员工成功 。如果实现了这两点,人力资源部存在的价值也就显现了出来。
如何帮助企业成功? 有“一个核心,两条主线”要人力资源部门充分领悟并实践到位。一个核心即聚焦企业战略这个核心,人力资源管理首先要能帮助企业厘清战略。最基础的做法,围绕企业年度目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①纵向上能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②横向上,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形成聚焦目标的合力。
比如,围绕企业要实现10个亿的年度目标。首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有相关的机制和方法,保证企业和各部门能进行目标分解。例如具体到营销部门,要实现10个亿,营销部的各业务部门要做什么,各业务部门的各个岗位又要做什么?要能实现逐层分解,确保每一个岗位都能围绕“10个亿”的目标去创造价值。其次,在横向上,营销部门要实现10个亿的销售目标,横向上要取得哪些部门在哪些事上的协同,这在事前要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形成步调一致的行动策略。
两条主线为:
一条主线是“价值创造链” 。要保证企业任何一个部门和岗位都清楚要创造什么价值?如何评估创造了多少价值?如何为最终创造的价值进行计酬与分配?
一条主线是“人才供应链” 。首先要能保证识别企业关键岗位;第二要做好关键岗位人岗匹配度的测评和人才规划;第三要能做好关键岗位任职人的能力管理。
如何帮助员工成功? 其前提是一定要在清晰如何帮助组织成功的前提下,组织对各层级人才的能力和价值观的要求及建立人才标准,在此基础上,无论是招聘还是任用,尽可能依据人才标准做到人岗匹配或选拔有潜力的人到任目标岗位;其次应做好系统的能力发展工作,确保人的“增值”和竞争力。
2 组织发展:企业必须采用哪种组织架构以实现商业计划?
组织架构是支撑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是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职责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依据,也是人力资源部开展招聘、培训、考核、分配等最重要最基础的前提性依据。 企业到底要采取中央集权制、分权制、直线职能制还是矩阵制,包括近年来很多企业在尝试的核心倒挂制、去中心化制、平台制等,要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和发展阶段,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去设计和运作。
3 工作方式:怎么工作?
用什么样的工作方式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因企而异。具体到每个企业,也要看这家企业是处在企业发展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而做出有差异性、针对性的工作方式。 无论用什么样的工作方式,检验工作成效的,最起码有三个方面:一是所有员工的行为能否统一到聚焦企业目标上来?二是员工个人效能的高低;三是能否让横向之间产生协同,而不是各自为政。
4 工作对象:服务于谁?
人力资源管理部的服务对象在于三类:企业、部门和个人。对企业而言,如何保证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方面帮助企业获利和发展?对部门而言,如何在吃透各业务特征的前提下,从各部门对人的统率上,帮助各部门实现业务价值?对个人而言,如何创造一个舒心的人才生态环境,让大家更有激情更到位的开展工作,同时,确保人的成长与发展。
5 研究标杆:对标工作
你所在的企业是什么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哪家企业是典范?为什么会成为典范?有哪些指标在这家典范企业是出类拔萃的?你所在企业的指标和典范比起来,优劣势何在?在提升和改变劣势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如何作为?
研究标杆,并进行对标工作,是追赶先进,确保企业快速提升的捷径,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向标杆学习快速提升的捷径。
6 营销策略:用什么样的方式让大家接受并认同人力资源管理?
如果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实现全员共担,人力资源管理才能成功。由此, 人力资源管理部一定要想清楚,怎么保证让企业老板,经理和员工看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价值,并让他们乐于参与其中,而不是在旁观 。人力资源管理部不仅要自己能做,而且要能让大家一起参与进来。
7 专业优势:要更好地服务好客户,HR如何建立专业优势?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好地开展工作,要建立三大专业优势:
一是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 。除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必备知识外,还要具备产品知识、公司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务知识。
二要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 。比如“合不合云端人才评鉴系统”提出的十二项通用工作能力:1、环境应变力;2、改革创新力;3、领导管理力;4、人际社交力;5、分析思考力;6、团队合作力;7、学习力;8、执行力;9、沟通协调力;成就动机力;11、情绪掌控力12、工作续航力。
三要具备端正的价值观 。价值观因企而异,在我认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有三点价值主张,非常重要:①利他思维;②全局意识;③创新发展。
8 管理队伍:要塑造什么样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以实现企业运营价值?
这里所指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不单是人力资源管理部的人员,同时也包含了上至总经理,下至基层班组长的各层级管理人员。 无论在招聘、人员选拔任用还是在培训发展上,对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不能仅局限于业务上,要扩展至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也要有要求。 只有到位掌握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才能真正实现向职业化经理人的转型。同时,依靠这支力量,才有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营的保障。
Ⅱ 如何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要良好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立足于本企业的实际现状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现状,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1.认真分析绩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成功经验、制度发生良好作用的环境、背景条件,学习先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的思路。
2.认真分析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及现状。
3.构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4.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岗位制度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内容和所需要达成的目标.
5.有效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整体效能,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系统中的各个模块相互互补和交融,服务于生产运营。
6.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引导、发展员工的行为,形成员工和企业共同成长。
7.人力资源管理需要通过以目标为导向,建立绩效考核等方法激励员工,形成良好的氛围。
人力资源管理
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人力资源六大模块:
1、人力资源规划;
2、招聘与配置;
3、培训与开发;
4、绩效管理;
5、薪酬福利管理;
6、劳动关系管理。
Ⅲ 一个新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刚起步,应该怎样开展工作,怎么运营。
起步阶段,除了积极开拓业务(这个无需展开),剩下的就是如何合规运营。
在现时的经济和行政监管环境下,人力资源公司的运营如果出现违规,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损失是前期业务收入根本无法弥补的,最终可能导致创业失败。笔者经营人力资源公司十余年,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供参考:
一、资质合规。
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有三类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
国家立法、人社部、各省级政府对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均有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限制性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核心要求如下:
1、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
2、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类型的人力资源公司有一定人员资格、数量要求;
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
4、人才测评类业务还有设备和软件要求;
二、业务合规
1、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聘活动不得有就业歧视。
2、两条红线不能碰:
1)严格遵守同一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
2)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
3、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资;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告知劳动者。
5、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6、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7、跨地区派遣的,应按照当地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8、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9、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才可以辞职。
10、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1、不适用“经济性裁员”。
三、财务合规
1、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核算和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代扣代缴费用)。
2、按“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目核定税种税率、选择全额征税(3%)或差额征税(5%)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期申报纳税。
3、每年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
四、定期报告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每年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未按期报送或年检不合格的,将会被取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限制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和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海市人社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要求》
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