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源税怎么征税
一、正面回答
资源税纳税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分析详情
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类。
三、资源税是什么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㈡ 资源税征税范围
【法律分析】: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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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资源税的征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资源税是按单位税额缴纳,不按税率。资源税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 × 单位税
原油 8-30元/吨,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1、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㈣ 资源税怎么征税
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征收范围是: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税目和税率
(1)原油8一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一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一60元/吨液体盐2一10元/吨
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综上所述,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资源税的征税。
法律依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四条规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