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钦州市水文资源局内设机构设置
钦州市水文资源局内设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 水质监测科: 负责区域内水质站网的规划、调整和采样指导工作,遵循相关监测规范进行常规和动态水环境监测,对水功能区进行监测评价并发布水质通报。对重要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发布月报,并管理实验室质量体系,参与排污口调查和突发污染事件监测。
- 水情科: 提供洪水预报业务指导,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发布洪水信息,协助修复通讯设施,报告灾害性水情,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定,参与洪水淹没调查和防洪图表编制,管理水文报汛通讯线路。
- 建设管理科: 组织和管理基建、技改及维修项目,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资产管理,指导测站工作,管理仪器设备,确保水电线路的改造和维护。
- 站网监测科(水资源评价科): 负责新水文站的规划、评价和站网调整,执行技术标准,编制测验方案,研究新技术,进行水资源分析评价,整理和上报水文资料。
- 计划财务科: 负责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和资金监控,包括工资发放、财务报表编制、资产管理、费用审核和财务报告等。
- 综合科(人事教育科): 协调日常事务,负责文秘、保密、档案、宣传、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教育、车辆管理等。
‘贰’ 邹平县水务局水务局主要科室职责
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务、文秘、人事、信息宣传、行政、老干部等工作,是水务局的综合协调部门。
计财股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审计、财务报表分析等,保障水务局财务运作的规范和效率。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水资源规划、保护、水质监测、节约用水、水务一体化管理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利规划设计室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水利工程质检、工程验收工作,确保水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
水利科技推广站负责水利科技推广服务工作,推动水利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提升水务管理的科技水平。
水政股负责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水政监察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处理人民来信和调解水事纠纷,保障水法规的执行和水事秩序的稳定。
水利工程管理站、所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骨干河道堤防建筑物的管理与维修,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农田水利站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施工、技术指导、电测找水、节水工程试验推广应用和施工督导、地下水动态测报、井队管理工作,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能和水资源的利用率。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城区排水管理站负责县城区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作,减少城市内涝和环境污染。
土方机械工程处负责水利土方工程施工,提升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引黄灌溉处负责制定用水计划,引黄灌区的用水调配,补源工程管理,灌区建筑物工程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灌溉效率。
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公益事业用水及供排水设施的安装、维护,征收自来水费(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需求和水质安全。
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责县城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收集和达标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的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叁’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六条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该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
(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第八条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应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九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总量应不超过取水人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数量。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地区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五)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六)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况。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取水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过计划取水,取水单位应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第十二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不定期地对取水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取水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报表,在每年1月份向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总结应同时抄报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
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应随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由原发布机关进行修订。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