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
为加强地质勘查单位业务范围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勘查质量,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地勘单位)。
地勘单位应按其批准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从事相应活动。资质类别共十三类,包括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业勘查技术服务等。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甲级资质地勘单位可从事所有地质勘查活动;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地勘单位仅可从事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丙级地勘单位仅可从事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乙级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勘单位可从事该类别所有勘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乙级、丙级地质调查地勘单位应按照地质调查项目要求从事相应工作,高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优先。
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地勘单位可委托低一资质等级地勘单位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除地质实验测试外)。委托地质实验测试需选择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国土资源部乙级资质可以查什么矿扩展阅读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所印发。目的是为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