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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合完成矿产资源督察

发布时间: 2022-01-26 12:45:10

A.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B.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定期向地矿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本数据及存在的问题以向国家提出建议,作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政策的基本依据。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内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测机构人数、年产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状态及开采技术条件、选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内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三率”考核的内容包括:“三率”指标是否已作为本矿山企业法定的考核指标,是否与本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是否作为矿(局)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的“三率”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列入生产计划并分解到班、组;“三率”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计算是否正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矿山填报的“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计台帐相吻合;监督检查对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监督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定和执行“三率”指标有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三)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工作制度,简称为“年检制度”。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在总结部分省(区、市)开展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1991年起,一些地方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了年检工作。1992年以来,年检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实践证明,年检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矿,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了矿业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此,地矿管理部门于1991年专门发文对年检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和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年检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地矿管理机构开展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接受地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选矿作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油、气田采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定期考核情况及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情况;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报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立及地质测量工作规程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依法缴纳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税、费的情况;无证开采和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4)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矿产督察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1989年,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任部门委托可以进行跨省(区、市)巡回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所属市(地)管辖区内除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可向同级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兼职矿产督察员负责对所在的行业或部门的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矿产督察员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会议,进入采矿、选矿工作现场及其他与采、选矿有关生产活动的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派出单位授予的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他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方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对矿山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年报表和矿产督察及抽样调查外,还可实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矿山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及专职与兼职的督察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监督。

C.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7]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自 2002年部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以来,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任务不明确,督察不到位,机制不顺,管理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督察员任务,加强现场督察

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督察工作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员责任分工、时间要求等。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内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要对开发方案执行情况、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实地督察。每年每个督察员现场督察不得少于 4 次,并认真填写 《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见附件) 或 《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矿产督察员要参加矿山年检工作,促使本地区矿产督察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二、健全完善矿产督察工作机制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中,矿产督察员是重要的督察力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遇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督察员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督察报告制度,对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重大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后将查处结果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并反馈矿产督察员; 一般问题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督察员要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察,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三、抓紧做好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工作

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已由部聘任,并已持证上岗开展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要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形成国家、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分级分区督察、重点督察,层层负责的矿产督察监管网络,推动矿产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聘任的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要具有地质、采矿、选矿专业知识,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和矿山设计等工作,要身体健康,能适用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人数可根据本行政区国家级督察员与地方级督察员 1∶ 3 的比例聘任。各地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要在年内完成,并将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名单年底前报部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矿产督察员队伍的管理

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矿产督察队伍的管理,要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督察员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督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督察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对矿产督察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于每年 3 月底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门的工作人员。各地要注重矿产督察员业务建设,做好矿产督察员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要妥善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省、市 ( 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资源管理的重要会议,要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并形成制度。

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于 2007 年 12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

附件: 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 略)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D. 发挥督察员作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督察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矿产督察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在增强政府矿政监督管理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务不明确,督察不到位,机制不顺,管理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作用,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要求抓紧做好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工作。

一、我国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情况

1989年,原地质矿产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决定设置矿产督察员,建立矿产督察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自建立国家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督察员队伍配合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停顿下来。2001年,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同年国土资源部颁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决定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该通知下发后,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订了矿山督察办法,建立了矿产督察机构,明确矿产督察员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聘任了两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并持证上岗开展工作;很多地方聘任了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建立了矿产督察员队伍。

为了巩固矿业治理整顿成果,推进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产勘查开采依法行政工作由阶段性的治理整顿转入经常性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2001年,国土资源部决定建立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制度。2003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9号),明确了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的主要任务:一是了解情况,定期深入油田勘探开发区,调查了解依法勘探开发和矿业环境情况;二是反映问题,客观真实地反馈油田勘探开发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重大问题要提交专题报告;三是临时处置突发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问题,对发现的无证、侵权勘查开发油气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情节严重和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制度建立后,国土资源部陆续聘任了几批几百名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在监督油气依法勘查开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主要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建设还未完全到位,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尽快建立一支能够深入到矿山企业内部进行日常监督工作的素质过硬的队伍,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国家级督察员相互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形成国家、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分级分区督察、重点督察,层层负责的矿产督察监管网络,推动矿产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二、健全机制,切实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

(一)明确职责

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任部门委托可以进行跨省(区、市)巡回督察。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所属市(地)管辖区内除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矿产督察员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会议,进入采矿、选矿工作现场及其他与采矿有关的生产活动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的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监督检查矿山企业 “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派出单位授予的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他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二)创新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创新机制,促使本地区矿产督察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矿产督察工作的重点就是现场督察,矿产督察员一定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不能只听听汇报,看看资料,走马观花。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要对开发方案执行情况、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实地督察。每年每个督察员现场督察不得少于4次,并认真填写《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矿产督察员要参加矿山年检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督察员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督察报告制度,对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这些问题。重大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后将查处结果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并反馈矿产督察员;一般问题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督察员要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察,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我国的矿产督察员队伍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各地方又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进行了分级。如湖北省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四级矿产督察员。从职责上看各级矿产督察员之间的职责依据相关的法规有明确分工,但这种分工并不是把各级矿产督察员分割开来,各级矿产督察员要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形成矿产督察员分级分区督察、重点督察、层层负责的矿产督察监管网络。

三、加强对矿产督察员队伍的管理

(一)健全和完善督察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国家建立了矿产督察员工作制度、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制度、矿产督察员廉洁自律制度、矿产督察经费管理与矿产督察员工作补助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加强矿产督察员的管理、督促矿产督察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制度建立较早,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矿产督察工作现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矿产督察规章制度,理顺矿产督察工作。

(二)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和考核

设立专人负责对矿产督察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落实矿产督察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妥善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矿产督察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注重矿产督察员业务建设,做好矿产督察员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

矿产督察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矿产督察员不仅要具有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勘查、矿山开采和矿山设计等工作,还要身体健康,能适用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矿产督察员需要不断学习,才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条件,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矿产督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建立矿产督察员制度、油气督察员制度等,开展稀土、磷矿开发利用区域联合监管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化在矿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栏6-4 矿产督察员制度和油气督察员制度

矿产督察员制度。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等,矿产督察工作机构逐步健全。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矿产督察日常工作。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油气督察员制度。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建立油气开采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3号),标志着油气督察员制度正式建立起来。2003年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99号),明确油气督察员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油气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2001年,国土资源部聘任第一批油气督察员65人,2002年增加了171人。2004年、2007年进行调整和续聘,分别聘任油气督察员296人。2011年聘任油气督察员309人。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2010 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首次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遥感监测成果提取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实现了调查成果“一查多用”的目标。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势头得到进一步的遏制,违法比例呈下降趋势。“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比“十五”期间总体下降 37%。卫片执法检查提高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制度管控能力。

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政管理和矿产执法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矿产资源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立了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注销实行网上统一配号,并嵌入制度规则和调控措施,实现对全国矿业权的实时、动态、全面掌控,夯实了矿业权乃至矿政管理的基础。

F.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形式和手段需要多样化

保护资源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上,企业是矿产资源利用的主体,但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追求同矿山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不统一,导致市场对合理开发利用的调节存在失灵现象,亟须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矿产开发利用监督政策法律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难度大。当前的监管形式主要依靠矿山填报矿产储量表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等形式,有效性、合理性不高。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线监督管理是有效形式,但由于专业人才、技术装备不足,监管效能难以充分发挥。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多矿种“三率”指标要求,并将其纳入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扩大矿产督察员队伍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逐渐由开发秩序监管转向开发秩序和效率监管并重,但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工作依然面临力量薄弱、抓手不牢等难题。

G.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 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 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 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
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2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自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来,部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作出了专门部署,相继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等文件。在维护矿业秩序方面,各地做了许多工作。但是,违法矿业活动在不同地区又有所抬头,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干扰正常的矿业秩序,危害很大。为有效制止一切违法矿业活动,结合当前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检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登记矿业权; 是否对违法或不当的登记发证及时纠正了; 是否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了; 本行政区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否建立和巩固了。

( 二) 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督促矿业权人按时开工和开工后按时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核准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缴纳各种法定费用。

( 三)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矿地复垦计划。

( 四) 维护正常矿业秩序情况。监督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从事矿业活动,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擅自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抓紧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 一) 从严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特别对小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等八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决定。

( 二)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关井压产和 “五小”清理整顿工作。对有关部门决定属于关闭的矿山,要雷厉风行,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后继续开采的,要按无证矿查处。

( 三) 清理已发放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市、县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已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核准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查处违法发证,以采代探和越界采矿,擅自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其中,由部登记发证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进行清理,需要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部依法解决; 油气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另行安排。

各地矿业权许可证清理工作,要在 2001 年年底前完成。

三、做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 一)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紧迫性,认真杜绝不当的和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时,要根据推进矿业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 二) 加强矿政管理基础和基层工作,强化宏观调控。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各省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要遵照 《关于发布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 134 号) 规定,充分听取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在审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时,将再进一步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加强宏观调控。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申请,不予登记发证。

( 三)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有坑道、井巷施工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除必须有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外,增加安全生产部门对勘查、开采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程序,没有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勘查计划或开发方案不予通过,不得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

( 四) 建立核查机制,健全报告制度。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除通过审查年度报告监督矿业权人的矿业活动,还应该组织经常性的现场抽查,协调矿业纠纷和争议。对采用坑道、井巷等手段进行地下勘查施工和矿产开采的,除依法取得有关资质外,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地质测绘力量,及时绘制坑道施工平面图,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至少每季度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坑道施工进展情况、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矿产勘查开采权益维护情况、矿区范围内违法开采情况、安全防护情况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情况。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矿业权人报告的地下坑道施工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勘查项目和重点矿山,每年应该保证有 2 ~ 3 次的现场监督,有效制止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五) 建立矿业秩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矿山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的作用。各省要从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资金的保护经费中,列出专门的矿产督察工作补助经费,保障各地矿产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督察员队伍的统一管理,集中调配,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实绩的考核。在矿业活动相对集中或矿业秩序问题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和现场巡查,建立矿业秩序管理监控网,强化监控力度。

( 六) 建立领导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矿业活动,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业秩序负责,亲自组织,亲自参加,务必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抓实,要经常组织抽查,一级抓一级,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制,建立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对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奖励; 对矿业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对矿产资原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矿业活动制止不力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违法发证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审核矿业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组织现场抽查等多种监督形式,全面了解本行政区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发现矿业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部将在年内检查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并组织力量对若干重点矿山和矿业秩序热点地区,进行现场抽查。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九月四日

I.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核心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保护等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也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表现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表现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保护制度。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与考核、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矿产督察等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督察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监管和保护。

勘查监督:内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围、勘查施工、违法勘查等

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