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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汽车为犯罪工具

发布时间: 2022-02-15 01:55:41

⑴ 醉驾入刑,取保后,所驾车辆是否做为犯罪工具以予扣押

1.一般不作为犯罪工具,
法律上对犯罪工具的认定较为严格,除非这个车辆是被车主主要是用来犯罪才会被认定,你这个显然不是

2.对醉酒驾驶人所驾机动车,现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将其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刑事立案后,可以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但是在我们这里实际办案中,一般都不扣押,案件调查清楚以后都是让其家属将车直接开走.因为醉酒驾驶都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一般不需要扣押车辆进行调查

3.肯定会退还的,
扣押并不代表车辆是犯罪工具,对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都是可以扣押的

4.无权,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最有效,一般法院立案后公安会主动退你的)

⑵ 汽车能否认定为作案工具没收

汽车作为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⑶ 车辆作为犯罪作案工具没收!车辆相关手续能否要回!

如果是作案工具的话,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那是拿不回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如何认定汽车为犯罪工具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⑷ 刑事诉讼中犯罪工具的认定 德国是怎样来认定的,有没有什么标准

,“犯罪工具”可以理解为“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的财物或器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犯罪工具有盗窃犯用的钳子、起子,杀人犯用的刀子、匕首,抢劫犯用木棍、铁棒的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发达,犯罪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工具层出不穷、多种多样,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一些特殊的犯罪工具。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⑸ 我老公开自己的车去盗窃,车子会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吗车子可以要回来吗

车子会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一般是要不回来。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⑹ 对于已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又系作案工具,但该车登记为他人名字,请问该车应如何处理

首先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网上只能根据上面留言简单分析一下:如果是作案工具或者赃车是会被没收的。
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理依据。

⑺ 涉案工具车辆如何处理

一个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一个是案件了解了,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

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行为人将自有机动车用于违法犯罪的,应予没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机动车实施违法行为的,则应予以返还,司法机关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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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实践中,对于犯罪工具,往往是由办案部门在相应诉讼程序中办理相关扣押手续,在最终判决时,由法院对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没收的决定并在判决书中载明。

犯罪工具的扣缴和监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能因为经费紧张或者要完成罚没任务而乱用、滥用“没收权”,更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一律没收”。

近几年,由于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物质条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财力与物质保障不能完全适应刑事工作的需要,干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罚没款任务,以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

实践中,办案部门往往受利益驱动,对价值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缴,甚至不惜牺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扣缴和监管的程序要逐步规范。中央立法、司法机关出台的关于“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坚持:

一是对违禁品一律没收,这是强制性而没有争议的规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枪支等工具,它具有赃物和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如处理不好,还容易流入社会。

二是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但可以先进行快速的行政处罚,直接强制执行结束后,马上将在案物品移送下一个刑事诉讼程序。

三是对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⑻ 老公犯罪车子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没收但车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没收吗

盗窃中使用的车辆是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是专门用于盗窃的车辆,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尔盗窃中使用的,不认为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将车辆定性为作案工具,是要没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⑼ 车被当成犯罪工具,扣押了怎么办

如果定性为犯罪工具的话就别想拿回了。(法院认定才算,公安认定的还不一定被法院采纳)。

⑽ 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

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1、可操控性标准。2、犯罪对象标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车,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既然为身体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那些从物理特性上来说,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例如,实践中较易碰到,也较为典型的即房屋。物之用途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如汽车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