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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都没有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2-09 20:23:35

Ⅰ 刑事犯罪没收的作案工具怎么处理

凡属于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尤其是刀具,是作为案件确定的重要证据之一,一般要求不得遗失和销毁,必须与犯罪案卷同时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Ⅱ 警察将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丢失,造成证据不足,我该怎么办

1.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打架当中造成轻微伤尚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公安机关不会给予刑事拘留。且看你说的情况因打人行为也你受轻微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都难以证实,因此公安机关就连治安行政拘留都可能做。在达不到轻伤标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你们之间的纠纷只能调解,调解不成不能给对方以强制。2.公安机关不做刑事和治安行政处罚,剩下的民事责任部分就只有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了。本案你虽有诉权,但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获得胜诉判决,不过,不能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给予调解结案。祝你成功!

Ⅲ 故意伤害案件中作案工具找不到了 最后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Ⅳ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作案工具是应当没收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性标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

其次要具备犯罪对象标准。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Ⅳ 持刀伤人找不到作案工具怎么办

那就是找不到兇器了,定性一个案件所需的证物链中虽然兇器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但不是必须,嫌疑人口供比兇器更重要

Ⅵ 没有作案工具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证据确实,部分罪行已经查清;2、赃物去向、被告人供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以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Ⅶ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么处理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饥岁数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所以,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烂首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雀卜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兇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